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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社北京8月12日电我国首例涉及上市公司董事、独立董事对公司违规行为应承担什么样责任的“民告官”案,今天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结。
法院依法对郑州百文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原董事陆家豪不服中国证监会对其罚款10万元行政处罚一案作出一审裁定:驳回陆家豪的起诉。
2001年9月27日,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陆家豪等被处罚人分别依法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复议。证监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并于今年3月18日分别向陆家豪等申请人送达复议决定书。陆家豪于4月22日向北京市一中院寄出案件的起诉状。
北京市一中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关于“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认定陆家豪超过法定起诉期限。法院依法裁定驳回陆家豪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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