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生活>>法制时空>>正文 2002/11/07
   
案件“私了”危害大
雍诚 芦思俊  

甘肃日报  

  案件“私了”危害大

  

   “天有不测风云”,人生在世也常有不测之事,如民事纠纷、经济纠纷、刑事案件等。遇到这种情况,是依靠法律还是依靠“私了”,这是关系到健全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事,切不可等闲视之。

   某地一女青年被坏人拦路持刀强奸,本应向司法机关报案惩治罪犯,可是,姑娘怕败坏名誉,忍气吞声,暗自抽泣,在父母的追问下才吐露真情。家长反映到村委会,村干部却认为都是本村人,低头不见抬头见,主张“袖筒里的火袖筒里灭”。于是,把当事人和双方家长叫到一起,让男方给女方赔偿名誉费和精神补偿费500元,达成协议,签字画押。以为这样做维护了女方名誉,男方不坐牢房,息事宁人,两全其美。岂料,事物向相反方向发展,如此“私了”并未了,后来男方又纠缠女方,姑娘不得不依靠法律保护自己,使罪犯受到惩处。近年来,刑事、治安案件“私了”现象,在农村一些地方屡见不鲜。司法实践告诉我们,案件“私了”危害大。

   一是直接放纵了罪犯,增加了社会不安定因素。私了是对违法犯罪以不诉诸法律为基本特征,客观上保护了罪犯,这是一种对自己、对他人、对社会不负责任的行为,无异于放虎归山,助纣为虐。二是“私了”是法律手段以外的一种行为,冲突双方的“君子协定”没有约束力和强制力,不具备法律效力,也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同时,也助长了靠人治不靠法律的思想。三是私了表面上看虽有“不扬家丑”、“保全面子”之效,但实际上私了后往往又酝酿新的灾难,结出的只能是难吞的苦果,酿成的是难饮的苦酒。

   “私了”是封建残余思想的反映。民间不少人把打官司看成是丢人败兴的事,宁肯牙齿打掉往肚里咽,也不愿公开告发。“私了”正是迎合了这种传统忍让心理,因而才有其生存的土壤。案件之所以不能“私了”,其主旨是对违法犯罪行为要依法制裁。当然,这并不排斥对于一些情节较轻的纠纷,由当事人双方协商或通过第三者予以调处,以达到互谅互让、解决问题之目的。但即使这样,也要遵循法制原则,对超出调解范围或调解无效的事件,还是要依法解决。

   欲杜绝刑事案件“私了”现象,关键是深入持久地搞好普法教育,使法律知识进村入户,入耳入脑,树立法制意识,确立维护法律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学会善于运用法律武器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对来自各方面的消极因素要坚决抵制,不为威逼利诱所动,不受“耻于诉讼”所困,不被传统世俗偏见所惑,坚定地依靠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古人云:“一民之轨,莫若法。”只有用法律统一思想,规范行为,才能达到长治、安民、稳定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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