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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最高每人每月200元 农村180元
本报讯(记者 牛占虎)针对我省企业职工工资水平逐年提高,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偏低的现状,近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总工会联合发文,决定对该补助费进行适当调整。
省上要求,职工和退休人员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享受的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按照《甘肃省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亨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表》执行,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省总工会甘劳发[1997]242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停止执行。并规定职工、退休人员生前供养直系亲属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的条件、范围和经费开支渠道等,仍按省人民政府甘政发[1985]247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对于上述标准执行后,如果城镇户口者,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仍可以继续享受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供养直系亲属失去供养条件时,不再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
调整后的补助标准为:配偶、父母城市每人每月享受200元,农村180元,子女和弟妹城市每人每月享受160元,农村140元。本规定自2003年元月份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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