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言论>>正文 2003/01/02
   
言论 儿子,你有义务吗?
常兆丰  

甘肃日报  

  儿子不好好读书,经常出入网吧,星期六很少到校补课。一天,他对我说:“学校收星期六的补课费37元。”我问他:“你不到校补课我凭什么给你补课费?”他振振有词:“这是你的义务。”儿子夜不归宿,我批评他,他反驳:“我的事你别管,这是我的权利。”我问他:“你有义务吗?”他直言:“不知道。

  我有权利,你骂我就是侵犯我的权利,我可以去告你。”权利和义务对等这是法律最基本的原则。在我国的法律中,有不少关于保护未成年人、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利(权益)的内容,但却没有规定相应的义务。

  在此,我想问一句:儿子为什么只有权利而没有义务?

  不知是法律的缺憾还是我认识的贫乏,父母供子女吃、穿、住、行和提供安全保护,有供给其上学读书的义务,未成年人享有被监护的权利。那么,他们理所当然地应当有相应的义务,当然,未成年人的义务有其特殊性。比如: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掌握将来为国家和社会服务的本领和义务牷培养自己的品德,遵守公德,爱护身体的义务牷尊敬父母和老师,接受家庭和学校教育及管理的义务,等等。

  有权利、有义务,这样,不仅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也为家长和学校提供了教育孩子的法定权利,而且符合权利与义务对等的法律原则。

  近些年来,未成年人犯罪事件屡屡发生,这不能不说与他们只知道享有权利而不知道还有好好学习、接受教育的义务(事实上没有这样的法定义务)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未成年人杀害自己父母之类令人痛心的报道,也时时见诸媒体。让人奇怪的是,事件发生之后,媒体几乎都把责任推在了父母和学校身上,好像发生这类事件无一例外都是父母或学校逼就的结果,却很少有人去关心法律是否到位。

  有媒体报道,一中学生因老师调了自己的座位而跳楼自尽。因为法律的缺失,本应该无罪的老师只好“自认倒霉”。这一事件留下的疑问之一就是,难道班主任连调整学生座位的权力都没有?

  未成年人犯罪是一个世界性难题。有报道说这几年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呈上升趋势,且年龄朝趋小方向发展。中国有句俗语:“独子难教。”立法的本质是处理社会关系,不应该存在一种只有权利而没有义务的社会群体。所以,我们的立法能不能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同时有所创新,给子女也相应地规定一些义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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