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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在与我结婚之前就继承了他父母的一套房子,我们结婚后一直在这套房子里居住。前不久,我发现黄某有了情人,于是提出离婚,黄某也表示同意,但是,对于这套房子黄某说是他婚前的个人财产,不同意两人共同分割。请问,一方婚前所有的房屋、离婚时能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吗?
陈小洁陈小洁同志: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房子,在夫妻离婚时能否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应当根据夫妻共同生活的时间以及婚后双方共同使用的时间来确定。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六条规定:“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八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四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原属于夫妻一方婚前个人的房产婚后夫妻双方长期共同生活使用的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函》中指出,原属于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夫妻双方长期共同生活使用的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所以,根据以上规定,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房子,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经过八年的,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未满八年的,则仍是一方的个人所有财产。你在来信中没有说明你们婚后对这套房子共同使用了多少年,所以不能直接回答你能否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你可以对照以上规定来确定。
陈志萍李玉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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