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焦点>>焦点新闻>>正文 2003/01/16
   
法制:国家赔偿咋这么难
郭自强 张革文  

甘肃日报  

  2002年5月,景泰县喜泉乡宋梁村村民马保平,向该县公、检、法三家共同提出国家赔偿申请书。这是景泰县第一例请求国家赔偿的案件。

  8个月过去,请求人的父亲马银讲起申请过程时,感受最深的是:“让国家给咱老百姓赔损失,实在太难了!”马保平,男,今年29岁,宋梁村村民,其卷入司法程序的过程颇为曲折。

  2000年10月17日,宋梁村村民李菊兰在自家的果园里挖莲花菜时,让同村的马保平等人将羊赶到她家的果园里放牧,因为马保平为她家代牧8只羊。李菊兰说她家的果树不想要了,让马保平将长势不好的果树枝砍下来喂羊吃。两天后,马保平拿着菜刀去李菊兰家的果园牧羊时,将果园内16棵果树的枝条砍下来喂羊。没想到,砍完树枝的当天,李菊兰的丈夫赵金国却找到马保平的父亲,以砍伐过重为由,要求赔偿果树的损失。在遭到拒绝后,遂向景泰县喜泉派出所报案。

  10月24日,景泰县公安局以马保平破坏生产经营罪为由,将其传唤至刑警队致轻伤,29日住景泰县医院治疗。后在家疗养期间,又被侦查人员于当年12月16日拘留,并经县检察院批准逮捕。直至2001年6月15日景泰县法院原一审判决对马保平作出免于刑事处分后,才于2001年6月28日被景泰县公安局释放。

  2001年6月15日,景泰县法院对马保平一案作出的判决中,判决马保平犯有破坏生产经营罪,免于刑事处分,要求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金国苹果树损失费7757.83元。

  这一不公正的判决,引起社会舆论一片哗然。喜泉乡宋梁村的上百名村民纷纷上访,本报社会新闻版刊登记者采写的新闻调查———《上百村民为他鸣不平》一文,对景泰县法院的错误审判进行了舆论监督,引起社会各界的强烈反响,同时引起上级司法部门的高度重视。

  在马保平依法上诉后,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8月10日作出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景泰县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马保平一案再次审理。经控辩双方陈述辩护,景泰县法院于2001年12月20日作出(2001)景刑初字第67号判决,判决马保平无罪,赔偿赵金国经济损失2093.74元。

  一件村民之间的民事纠纷,因景泰县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的司法介入,使得当事人马保平经历了传唤、致伤、逮捕、羁押的煎熬,身心受到严重侵害。最为严重的是,最终被判决无罪的马保平,却被司法机关羁押长达245天。

  2002年5月13日,马保平向景泰县公、检、法三家提出国家赔偿申请书,请求上述赔偿机关赔付对自己错误拘留、暴力致伤、错误逮捕及错误判决造成的直接损失31531.43元。

  这是景泰县司法实践中首例申请国家赔偿的案件。

  7月16日,景泰县检察院“景检控申赔字(2002)01号”刑事确认书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对马保平的赔偿请求依法不予确认。”原因是,“根据县公安局当时的证据材料显示,马保平的行为已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已涉嫌犯罪,批捕马保平符合刑法及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接到这一确认书后,马保平不能接受,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白银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继续坚持国家赔偿的请求。马保平的父亲马银说,他通过法律咨询了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二)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显然,他的请求是有足够的法律依据的。

  马银说,他2002年8月初就将申诉书代交到了白银市检察院。按照法律规定,检察院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决定。但直到2002年12月25日,白银市检察院才以甘白赔复字(2002)第02号作出《刑事确认复查决定书》。该决定书认为,马保平不按李菊兰授意砍不好的果树枝喂羊,随意砍树,造成14棵果树完全损坏,2棵树轻度损坏,其申诉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决定驳回马银申诉,维持景泰县检察院的刑事确认书。

  对此裁定,马银认为市检察院适用法律不当。目前,他正准备向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请。

  目前,从立法上来看,国家赔偿的申请程序是当事人向上级行政或司法机关“请求———确认———赔偿”的过程,赔偿请求人与赔偿义务机关存在着一定的不对等关系。在某些义务赔偿机关,片面认为作出赔偿会影响其公众形象,从而对赔偿请求人的请求,往往采取拖的态度。但国家赔偿的目的,正是为了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所以,对法律规定应当予以赔偿的申请人,义务机关应以事实为依据,采取客观、积极、诚恳的态度,而不应当推拖乃至枉法裁定,使本已受到司法侵害的人雪上加霜。

  马保平在经受了因砍树而羁押一事后,身心受到很大打击。为了洗清不白之冤,他的家人请律师、花交通费等1.5万余元,给本不富裕的家庭带来了沉重负担。如今的马保平,仍在为得到国家赔偿进行着艰难地请求。

  在艰难的法律请求中,马保平能否得到国家赔偿,本报将作追踪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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