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2年12月30日,本报群众来信摘编以《贺国昌横行乡里》为题,及时反映了庆城县马岭镇贺旗村村民贺志忠申诉冤屈的来信。信中列举村民贺国昌为害乡里、雇凶伤人等的情况,请求当地政府为民伸冤。
为尽快查实解决问题,本报将这份摘编的清样转至庆城县委。
1月6日,接到本报来信摘编清样后,庆城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县委书记朱治晖、县长张畅钰责成县委政法委书记蔡伯珍,立即组织人员逐项核查材料中反映的问题。
1月29日,羊年春节前夕,庆城县政府办公室向本报发来传真函件,通报了他们对此事的调查结果。从通报材料看,受害人向报社反映的问题基本属实,庆城县马岭钢厂原厂长贺国昌目无法纪,横行乡里,为害四邻的有关犯罪情节,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部分犯罪人员已经受到司法惩处。
兑地建房起纠纷贺国昌与贺志忠同住一村,两家因兑换土地发生纠纷。
1979年,贺国昌以其位于本队涝坝壕畔一亩左右的饲草地,兑换同村村民贺志忠位于公路边面积约0.3亩的饲草地,事后告知原生产队长未表示异议,贺国昌即在兑来的土地上建房。
1980年土地承包时,原生产队按双方已兑换的土地予以确认其使用权。
1996年原庆阳县土地管理局为该土地发给贺国昌临时土地使用证。
19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村民小组仍按兑换后的土地确认了使用权。
到了1999年曲庆公路拓宽时,征用了部分争议土地,贺旗村村委会发给贺国昌400元补偿款。就在此时,贺志忠的父亲贺国浩以争议土地系暂借贺国昌为由,购置一铁皮房在该地内出租牟利。
2000年5月,贺志忠在未取得建筑许可证的情况下,在该地东侧距国道211线16.7米处修建楼房,将石子、砖头、水箱等建材放置在争议地内。贺国昌以妨碍其建房为由,扯断贺志忠的建筑拉线,致使对方停工两天,造成误工损失780元。
对簿公堂讨说法2000年夏,贺国昌以要求搬迁放置在其使用土地上的建材并赔偿损失为由,将贺志忠父子诉至原庆阳县法院。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兑地事实成立,该争议土地的使用权应归贺国昌,故贺国昌诉请理由正当,应予支持;鉴于贺国昌近年来并未实际使用争议土地,因无损失可言,故对其诉请贺国浩给付土地使用费不予考虑。贺国浩辩称争议土地系其暂借给贺国昌使用,但无确凿证据印证,故对其反诉贺国昌返还征地补偿费400元的请求予以支持;贺国昌虽阻拦贺国浩施工并造成实际损失,但贺国浩所建楼房地基距国道不足20米,且未取得建筑许可证,属违法建筑,故对其停工损失不予保护。法院判决贺国浩立即停止对贺国昌所使用土地的侵占,并腾迁放置在该处的铁皮房及水箱等建材,恢复该块土地的原状。贺国浩二人不服,向原庆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2000年11月9日,地区中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雇凶伤人酿恶果本来,邻里之间的土地纠纷在农村是平常小事。贺国昌在解决纠纷之初,用法律手段以求公正裁决是完全正当的。也许法院的判决在执行中遇到了阻力,也许贺国昌简单地认为赢了官司就可以为所欲为。
总之,贺国昌为了彻底享有这0.3亩土地的使用权,走向了与法律和道德相悖的道路———恃强凌弱、雇凶伤人,对贺志忠一家两次施以暴力。
2001年10月13日,贺国昌在庆阳出资500元,让罗高峰帮他挖建房宅基地上的树。明眼人一看便知,贺国昌此举名为挖树,实为抢夺地盘。正可谓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条件谈妥后,由贺雇司机张培海,开车到庆阳接罗高峰来到贺志忠家楼前挖树,贺志忠发现后前去阻拦,早有准备的罗高峰用挖树的镐头将贺志忠打倒在地,造成肋骨骨折。
将贺志忠“放翻”之后,贺国昌还不罢休。
10月15日,他再次找到罗高峰,出资1000元,让罗高峰再叫人继续“挖树”。头脑简单的罗高峰见钱眼开,心想有钱的“大老板”瞧得起自己,这次“表现”一定要让人家满意。他见贺国昌的筹码翻了一番,便将网罗的同伙增加到5人。他先后在西峰市叫来地区林业处职工缪建峰,地区体校学生雷永辉、刘高辰、张利伟。这5人在本村另外3人帮助下,继续在贺国昌建房地挖树,被贺志忠之妻邹丽芳发现,即在楼上用砖块击打,罗等人无法接近,驾车离开现场。罗高峰为了以暴力制服贺志忠一家,他又和同伙于次日凌晨4时许来到贺志忠家,摸黑上楼,被邹丽芳及公公贺国浩发现,双方发生厮打。贺国浩被罗高峰摔倒在地,邹丽芳抱住罗的后腰,被罗高峰从二楼摔下,致其受伤。经长庆石油勘探局第二钻井工程公司职工医院诊断,邹丽芳盆骨粉碎性骨折、头皮血肿,住院治疗费用先后花去数万元。
由一点点土地引发的民事纠纷,竟然被贺国昌导演成为聚众斗殴、雇凶伤人的恶性刑事案件。此事在当地一传开,贺国昌的行径立即引起当地群众的强烈愤慨,纷纷要求司法机关严惩。
马岭派出所接到群众举报后立即展开调查,并将聚众行凶涉嫌伤害他人的张培海、贺志鑫、陈治辉刑事拘留。
2001年11月18日,庆城县检察院作出决定将这3人批捕。公安局组成由16人组成的专案组,对3名犯罪嫌疑人进行审查。
10多天以后,主要凶手罗高峰在西峰被抓获,交待了伙同缪建峰、雷永辉、刘高辰、张利伟殴打伤人的犯罪事实,同时交待了贺国昌出资雇凶的真相。此时,贺国昌自知恶行必受严惩,仓皇出逃。案件查证落实后,涉嫌的犯罪嫌疑人罗高峰、贺国昌、缪建峰被批准逮捕并向法院起诉,雷永辉、刘高辰、张利伟几人因犯罪情节轻微取保候审。对于本案首犯、长期逃避在外的贺国昌继续缉捕。
2002年9月,庆城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主犯罗高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其余从犯均判处了2年、1年、缓刑。
受害人贺志忠、邹丽芳夫妇看病的医疗费用共4万元,现已赔偿1.9万余元,剩余的2万元待犯罪嫌疑人贺国昌判决后处理。
为害乡邻终受惩其实,贺国昌与贺志忠的土地纠纷只是其称霸乡里的一个缩影。他在自家经济实力有了一定积累后,自恃财大气粗,稍有不合自己心意的事,就对邻里耍威风,甚至大打出手,一度成了横行乡里的“土霸王”。
2001年,井下工人杨国树在贺旗村租赁贺章程家地方养猪,贺国昌以猪厂所积雨水将他家井冲坏为由,要杨给他家修井。杨国树系外地人,害怕招惹是非,就买料叫人给贺国昌将原水井加固维修,忍气吞声出资2100元了事。
事后,为防止报复,杨从未敢向任何部门反映过此事……
为了一桩民事纠纷,贺国昌多次与乡邻冲突,当他的愿望达不到满足时,更是不惜雇凶伤人,采取暴力和非法手段,以致造成严重后果。而当其犯罪恶行败露后,又潜逃在外,企图逃避法律的制裁。但是,多行不义必自毙,2002年11月23日,这个雇凶伤人造成严重恶果而负案逃逸的贺国昌,终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惩处。
回顾此案,庆城县党政领导机关和司法部门重视群众监督,认真对待新闻舆论监督,打邪气抓团伙,坚决除霸安良,稳定农村安定人心,这种正确的态度和务实的作风,令人赞叹,值得提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