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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中央领导一再强调加强舆论监督,但有些地方就是置若罔闻,甚至动用手中权力阻挠记者采访,封堵新闻渠道。
据报载,1月20日,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在公开开庭、审理一民营企业集团董事长涉嫌报复沈阳市土地规划局局长一案时,不顾最高法院“凡涉及国家机密、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等不宜向社会公开的案件不公开审理,其他案件都要公开审理,允许记者旁听”的规定,也不管此案备受公众关注的事实,公然以市上某领导“有批示”为由,拒绝了多家新闻媒体法庭旁听的请求。就连当天已进入旁听席,并遵守有关旁听规定的新华社记者,也被“强行逐出法庭”(2月20日《中国青年报》)。
其实,近些年来,此类消息已经不是新闻。在中央电视台的《焦点访谈》中,我们不止一次见过对着摄像镜头作“金刚怒目”状的路警,推搡甚至驱赶记者的“执法人员”,瞪着眼睛说瞎话,为自己或部下丑行百般辩护的“部门或地方负责人”……
去年初秋,西部某省会城市一执法机关给所属部门发文,列出了数家媒体的记者名单,明令以后“不接待”这些记者采访,因为他们曾经揭露、报道过该系统个别人员的违法乱纪行为,在社会上“造成了不利影响”。
讳疾忌医,瞒上欺下,在一些地方、一些部门长期得不到根治,原因固然很多,但信息不公开、公众不知情,形不成“社会公治力”,以至于一些人敢于恃权弄势甚至颠倒黑白,则不能不说是关键因素之一。极少数地方或政务部门的领导以所管辖区或系统为仕途基石,以无原则袒护部下为为官之道,一旦下面发生有可能影响自家政绩与体面的事,能捂就捂,能包就包,或者把坏事说成好事,“丧事”说成“喜事”。就像鲁迅所批判的有些人对生病部位的掩饰,说那里“红肿之处,艳若桃花,溃烂之时,美若乳酪”,以为就此可以天下太平,皆大欢喜。所以,决不允许记者拨动这根“神经”,捅出事情真相。如果“下面”跟他有利益关系,甚至他就是“下面”所做坏事的既得利益者,那就更不得了,暗地里“封杀”记者或是公开地驱赶记者,都是“小菜一碟”了。
随着传媒业的快速发展,新闻记者的触角已经深入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他们以自己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良知宣传党的政策,报道新闻,鞭挞丑恶,揭露混进行政执法队伍中的害群之马,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应该说,记者缩短了公众和政府之间在时间和空间上的距离。虽然他们之中也有个别人有意无意地写过不实报道,那也不能因此拒记者于千里之外,更不能以此否定整个记者队伍。更何况,剥夺记者的采访权,实质上是剥夺了公众的知情权。所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最近在一次座谈会上说:“新闻媒体的监督是改进和完善司法机制的良药和促进剂。要依法保护新闻单位和新闻记者的采访权和舆论监督权。”广州市政府已于1月1日开始实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从政府与百姓生活有关系的重大决策到市长每月拿多少工资,市民都有权通过政府网站和新闻媒体获知详情。
但是,依法的前提是要有法。尊重公众知情权和“保护”记者采访权,仅有一位或几位司法官员说话,或者个别地方政府制定几项制度是不够的。希望尽快有一部法律,既对阻挠记者采访的行为予以制裁,也对记者的不实报道给予惩治,使得不属于国家规定保密范围的行政和执法情况透明化,取得公众的理解和支持,有问题及早曝光,有毛病及早诊治,有“毒瘤”及早剜去。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整个社会的健康运转。否则,没有法律的制约和规范,“保护记者采访权”的地方制度很难持久,“有关领导”的话也不过说说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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