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言论>>正文 2003/02/28
   
言论:真相也能做商品?
  

兰州晨报  

  据《江南时报》报道,全国第一个“真相搜录中心”日前在重庆悄然诞生。它给当事人提供的“真相服务项目”包括违法行为,诸如交通肇事、行凶纵火、假冒伪劣产品等的证据信息,也包括美好行为,诸如见义勇为、刻骨铭心的爱情等证据信息。

  “真相”的来源,一是通过中心调查员搜集事实真相或中心的信息网络,为需要者提供证据,二是向其他目击证人搜集证据。如此名为“真相搜录中心”,实则“真相交易中心”,那么“真相”到底能否用作交易呢?

  站在法律的角度看“真相”,它首先应是“无价”的,这是因为构成真相的所有证据是无价的。凡是手中握有证据的公民,假若法律需要他作证,他便不能将自己掌握的证据待价而沽,更不能因提供相关证据和真相而向他人索取任何形式的报酬,即证人作证是公民应尽的义务。既然替人作证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所谓的真相,也就等同于时下无所不在的空气和阳光,每个公民都有免费享受它的权利。但如今却有人要把组成真相的证据明码标价,从中渔利,这显然与时下关于证据的法律内涵难以兼容。

  假若构成真相的证据一旦成为商品,它就会成为能给一些经营者带来赢利的工具或载体。同时,作为一般商品所共有的属性和缺陷,它肯定也无所不有。尤其当经营者拥有其他商品经营者所共有的急功近利的心态时,出售的证据会不会缺斤短两,对水掺假,甚至干脆以假冒伪劣以充其好,便都很难说了。因而,假若证据被人为因素操纵,变得真假难辨而面目全非,那下边的受害者恐怕首当其冲的就是正义和善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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