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2年,永登县幼儿园发生一起幼儿摔伤事故,几方当事人最终因赔偿问题无法达成协议而走上法庭,法院判决几方当事人分摊了责任。其后,带班老师对园方要求负担赔偿费用30%的处理决定不服而再次引发纠纷。这起连环纠纷引发出一个大家普遍关心的问题:幼儿在幼儿园损伤后究竟谁该承担责任?
2003年2月24日,记者收到了一封来自永登县幼儿园教师的投诉信。
兰州晨报:我是永登县幼儿园教师,在这里向贵报社如实反映我在本幼儿园遇到的具体事情。
2002年4月4日下午,我按课程安排,带本班小朋友去户外活动,下楼时,因小朋友杨菁菁顽皮将小朋友李玲玲拉倒造成骨折,我及时将李玲玲送到医院治疗,并为家长借付500元押金。
但李玲玲康复出院后,将幼儿园和杨菁菁家长告上法庭,法院判幼儿园为李玲玲支付医疗费780元。
意想不到的是上学期放假时,幼儿园园长私自扣去我的福利费234元。
也不给我解释原因,更不给我书面决定。这种做法,让本人无法理解。
鉴于上述原因,本人向贵报如实反映,恳请你们调查落实,为一个普通教师伸张正义,让我们依法治教。
教师王永玲
事发经过
接到王永玲的反映后,记者赶赴永登县幼儿园采访。通过多方调查,很快掌握了事情的来龙去脉。
2002年4月4日下午3时左右,永登县幼儿园李玲玲所在班按幼儿园的活动安排,在带班老师王永玲的带领下到户外活动。将孩子们从教室带出来后,王永玲走在前面,孩子们紧跟着王永玲往楼下走。王永玲下楼后站在楼梯拐角处进行整队。
此时,排在队伍倒数第二排的李玲玲和杨菁菁手拉着手下楼。当她俩走到倒数第二个楼梯台阶处时,顽皮的杨菁菁猛地往下一跳,毫无防备的李玲玲被拉倒摔在地上。王永玲听到孩子的哭声,马上跑来抱起李玲玲查看,感到事情严重,她将李玲玲抱回教室后及时通知了李玲玲的家人。
大约十分钟后,李玲玲的妈妈闻讯赶来,王永玲就和李玲玲的母亲将孩子抱到永登县中医院,经拍片诊断为左腿胫腓骨骨折,需要到县人民医院治疗。王永玲和孩子的家长立即将李玲玲送到县人民医院,诊断结果一样,大夫就给李玲玲做了接骨手术。
在李玲玲住院期间,永登县幼儿园的园长和老师几次去探望李玲玲并表示慰问,当时带班的老师王永玲也是隔三差五就去医院看望李玲玲,在李玲玲的家人手头困难时,王永玲还拿出500元垫付李玲玲的医疗费。杨菁菁的家人在得知情况后也多次去医院探望李玲玲并向其家人表示歉意,态度诚恳。
诉至法院
李玲玲总共住院44天,共花去医药费2700多元,除去保险公司赔付的部分外,还欠医药费787.90元。
李玲玲出院后,李玲玲的家人及园方、杨菁菁的家人坐在一起协商剩余的医药费及营养费、误工费的赔付问题,终因差距过大而无法达成协议,案子最终走向了法庭。
李玲玲的家人认为,园方在组织李玲玲等小朋友下楼进行户外活动时没有尽到监护义务,导致事故发生,遂将永登县幼儿园、杨菁菁同时告上法庭,要求法庭判令两被告共同赔付李玲玲的医药费、护理费、营养费共计2867.90元。
永登县幼儿园以园方不属于幼儿的监护人,李玲玲的摔伤系杨菁菁的行为不规范造成,幼儿园无过错,杨菁菁的代理人以李玲玲摔伤是否被杨菁菁拉倒没有办法确定等为理由进行辩护。
永登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幼儿园不是李玲玲、杨菁菁的监护人,但原告和被告杨菁菁的法定监护人将两幼儿送到幼儿园后,即产生委托关系,被监护人的部分职责临时转移给了被告幼儿园。幼儿园在组织学生户外活动时,应该考虑到学生下楼时有潜在危险,但疏于管理,应负相应责任。
原告与被告杨菁菁牵手下楼梯时的行为不规范,因被告杨菁菁的跳下,导致李玲玲摔伤,双方均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有关规定,判决如下:原告李玲玲医疗费787.90元、护理费440元、营养费220元共计1447.90元,被告幼儿园承担580元、被告杨菁菁法定代理人承担480元,原告自负387.90元,由其法定代理人承担。
案件受理费525元,原告负担125元,幼儿园负担200元,杨菁菁法定代理人负担200元。
2002年11月下旬,永登县法院宣判此案。在法定期限内,各方当事人都没有提出上诉,判决生效并很快执行。
再起纠纷
按说,案件宣判并执行后,此事该画上一个句号,没想到的是另一个纠纷却由此引发。
2003年初幼儿园放寒假时,老师王永玲去单位财务室领取自己的工资福利,发现有200多元的扣款。
王永玲追问财务扣款的原因,被告知是因李玲玲的官司败诉引起的,单位按照自己内部的奖惩制度扣去败诉官司费用的30%,即234元。
王永玲一听就气不打一处来,她始终认为在李玲玲摔伤一事中,单位压根就不存在失误或错误行为,此事纯系杨菁菁的顽皮引起,她的家人应该为此负责,她对法院判决由幼儿园担负部分费用就有看法。自己在李玲玲摔伤之后积极采取行动通知家人,李玲玲住院期间她也多次去探望,还在李玲玲的家长手头困难时,为李玲玲借付了500元的医疗费用。
王永玲认为,自己的行为完全符合教育部颁发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的规定,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不仅不存在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相关规定的情况,而且在事发后给予同情和帮助,于情于理自己都做得够好,单位的扣款行为却意味着自己在工作过程中存在着过错失误,之后她就去找园长理论,几次没有结果,于是她给报社写下了本文开头的投诉信。
记者采访
2月26日,永登县幼儿园园长康淑兰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康说:法院对李玲玲一案作出判决后,我们按照单位制订的奖惩制度对当时的带班老师王永玲作出处罚,按规定从她的福利中扣除了判决额的30%。
现在王永玲不服到处告状,一个单位总要有一个单位的制度,现在竞争这样激烈,工作中稍有放松孩子就流失到私人幼儿园去了,法院判决我们有责任,但具体到我们幼儿园来说,这责任总得有个出处,不能稀里糊涂地由园里担负了事。如果没有一个奖惩制度约束,那谁还能尽心尽力为单位工作呢?
这学期开学后,我们对王永玲的工作进行了调整,她一直拒绝到新岗位上班,我们没办法只好等教育局作出处理,假设我们没有这样的制度,出了事大家和稀泥平均分摊或者单位包揽了,谁还会为这个单位操心?
律师说法
针对此案中存在的幼儿园该担负怎样的责任,幼儿园对王永玲的处分是否过当的问题,记者采访了相关律师。
大多数律师认为,幼儿园在对此类问题的赔偿中,实行的是“过错原则”,即有过错应适当赔偿,没有过错就不予赔偿。在李玲玲摔伤一案中,法院的判决可以说是公正合法的。
对于王永玲不服单位处理决定的行为,兰州合睿律师事务所宋德田律师认为,不一定只有存在过错才承担责任,法律规定有一种责任叫无过错责任,在有些情况下,没有过错也要承担责任。在这起案件中,作为带班老师的王永玲应该预料到孩子拉手下楼有一定危险并及时制止,自己没有预料到或者没有制止而造成的后果,带班老师肯定是有责任的,她坚持自己的看法是对法律的错解。幼儿园根据内部制度对自己的员工进行奖惩,扣除王永玲的部分奖金,这显然不存在违法的行为,也合乎一个单位的管理制度(文中幼儿名为化名)。
本报记者阎世德王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