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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穷乡僻壤的小村,几位农民自筹资金,合伙开发办厂。他们原本渴盼快速致富,结果却事与愿违,钱没赚到,厂里职工却被电击死五人,酿成了该村史无前例的一幕人间悲剧。
事故发生后,受害人亲属悲痛之余,毅然拿起法律武器,将该厂的股东们,以及当地村委会和电业局一并推上被告席。然而,法庭上七名被告各执一辞,相互推诿,均辩称自己不应承担责任。如果这些辩解理由能够成立的话,那么,这起事故的责任该由谁负?
非法办厂欲致富
2001年5月,精明能干,被群众称为“经济能人”的河南省新野县城郊乡大桥村青年农民鲁国西,在耕种好自己几亩责任田的同时,欲在商品经济大潮中一展鸿图。
当他通过市场调查了解到,邓州造纸业兴盛,纸浆用量较大,经营纸浆生意获利丰厚的信息后,便找到邓州市刘集镇曾家村村民小组长鲁建国以及该村农民夏喜耀、曾凡玉,商量合伙开办纸浆厂事宜。大伙儿正愁致富无门,良机岂能错过,都纷纷赞同。随即,四人商定了一个合伙办厂的“君子协议”。协议商定:由曾建国、夏喜耀、曾凡玉各出资7000元购买一台蒸球机作为投入,其他机电设备及生活用品均由鲁国西提供;鲁国西的外甥李新泽负责技术指导,曾凡玉负责财务管理,曾建国、夏喜耀负责销售。与此同时,他们还详细制订了一套利润分红办法。另外,他们还从本村招收工人25名,厂址选在距离村部近百米的一片空地上。
就这样,一个由农民自发开办的纸浆厂,匆匆上马,开始投产了。
然而,刚开始还算顺利,但越来越麻烦,因为该厂是一个既没经环保部门审批备案,又未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黑厂,且属国家明文禁止的严重污染环境的“四小”企业,所以不断受到有关职能部门的干预,于同年10月23日经过结算后停产了。
由于受利益驱动,曾建国不甘心失败,顶风而上,又和邻近的本镇葫芦营村农民郭宗举签订了一份“合伙协议”,欲重整旗鼓,东山再起。接到举报,邓州市环保局女局长程大英亲自带领监理执法人员深入现场,勒令停产!在强大的压力下,纸浆厂最终又偃旗息鼓了。
五人触电酿悲剧
2002年3月7日下午,郭宗举宴请曾仁民、曾文超、曾云海、曾海云、周华来等五名工人饱餐一顿后,决定彻底散伙,并欲拆除设备。然而,谁也没有料到,这顿饭竟是他们最后的午餐,大祸马上就要从天而降!
15时许,当曾仁民等五位民工从一深水井里向上拔取水泵井管时,下端的泵头却突然断裂,已拔离井口约五分之四的钢质水管一下子失去控制,头重脚轻,歪倒在旁边10千伏的高压线上,只听“嘭”地一声闷响,伴随着一缕青烟,巨大的电流眨眼之间将紧紧抱着井管的五人全部击死,惨状目不忍睹……
见此情景,站在一旁的负责人郭宗举惊呆了!片刻后,他转身拔腿而去,逃离现场。俗话说:“人命关天”,况且是五条人命!郭宗举气喘嘘嘘地跑回家后,惊魂未定,不知所措,越想越怕,顺手抱起农药瓶,一饮而尽!由于其家人发现后及时送医院抢救,幸未丧命……
事故发生后,小村里犹如天塌地陷,一下子陷入了巨大的慌乱和悲痛之中。对此,邓州市委、市政府非常重视,立即成立了“3·7”事故调查组,带领邓州市公安局刑侦大队立即赶赴事发地,对现场进行了勘验。勘验笔录主要内容为“该镇曾家村纸浆厂负责人郭宗举等雇佣五名民工拔取机井内钢质水管时,钢管搭靠附近10千伏高压输电线,致使五人触电死亡。
为了控制事态恶化,调查组对死者亲属做了大量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并协调曾家村委会和葫芦营村委筹款2.5万元,先分别暂付给每个受害人亲属5000元丧葬费,料理丧事,其他未尽事宜由乡、村两级负责协调解决。
对薄公堂讨说法
在阵阵凄凉的琐呐声和撕心裂肺的哭喊声中,死者被火化后埋葬了!五名死者中,除了一名大龄未婚青年外,其余四名均有妻室,他们正值壮年,上有老下有小,都是家里的顶梁柱。如今,倒了柱子塌了天,一群老弱病残者生活上谁来照管?
2002年5月20日,在经乡、村两级多次调解未果的情况下,五名受害人亲属擦干眼泪,毅然拿起法律武器,将五名办厂合伙人,以及曾家村委会和市电业局一并推上被告席,请求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原告焦玉凤、曾改兰等诉称:其亲属曾仁民、曾云海等在给被告郭宗举、鲁国西、曾建国、夏喜耀、曾凡玉合伙开办的纸浆厂干活时,不幸触电身亡,合伙企业属曾家村委管理,电力运行设备系邓州市电业局所有,故要求上述七被告互负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曾建国辩称:导致受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系死者违章操作所致,其死亡后果与自己的行为无任何因果关系,自己是将设备卖给郭宗举的,与郭宗举签订的合伙协议不成立,属无效协议,事故应由其他人负责。
被告郭宗举辩称:受害人不注意观察周围环境,盲目作业,对事故的发生有主要过错,曾家村委会疏于管理亦有一定过错,邓州市电业局对该线路没有安装自动保护装置,则是导致受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其本人并没有指派任何人去拔取水泵,也非水泵的受益人,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人鲁国西辩称:自己并未与曾建国、曾凡玉、夏喜耀合伙办厂,既没有投资也没有参与经营。受害人的死亡与自己无任何关系,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夏喜耀、曾凡玉辩称:其二人不是雇佣主体,发生事故时,二人也同样在厂里干活,原告的损失应由曾家村委会和邓州市电业局承担。
被告曾家村委会辩称:自己既不是合伙企业的管理人,也不是高压线路的管理人,将其列为被告是错误的,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无据。
被告邓州市电业局辩称:由于受害人是在受雇期间从事雇主所指派的工作中不小心触电身亡,电力线路系正常运行的线路,原告只能以雇佣关系要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故应驳回原告要求电业局赔偿的诉讼请求。
法庭上,七被告及其代理律师各执一辞,相互推诿,均辩称自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依法判决获赔偿
邓州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鲁国西、曾建国、夏喜耀、曾凡玉合伙筹建纸浆厂属实,其间的结算明细表只是被告在有关职能部门的干预下而进行的阶段性结算,且在结算后厂内的所有设备及库存原料没有进行任何处分,故该结算表不能证明四被告自此已散伙。
对2001年11月21日被告曾建国与被告郭宗举续签的合伙办厂协议,鲁国西、夏喜耀、曾凡玉未持异议,并参与经营管理,可视为同意郭宗举人伙,故五被告合伙办厂的关系成立。
五受害人长期受雇于纸浆厂,是在拆卸设备过程中受到伤害的。故要求上述五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正当,予以支持。然而,受害人均系成年人,完全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对工作空间横过的高压线路应是明知的,但由于疏忽大意,盲目作业,造成死亡事件的发生,其本身亦有一定的过错。
被告曾家村委会既不是该纸浆厂的开办人,也并非其合伙人,没有负责管理该厂的法定职责和义务;被告邓州市电业局架设的高压线路,符合国家配电线路设计规程和电力设施以及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该事故发生地段不属于设置警示标志区域范围。上述二被告对受害人死亡没有任何责任和过错,故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事故发生后,邓州市委、市政府通过协调,已支付给每个受害人亲属5000元丧葬费,故原告提出再次支付丧葬费的请求不予支持。
2002年12月20日,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邓州市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9条、第131条,河南省《关于当前民事审判中若干问题的意见》及当地市、县、区人均年消费支出的统计标准等有关民事政策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曾建国、郭宗举、鲁国西、夏喜耀、曾凡玉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死亡慰抚金总额241825.92元的70%即169278.14元;其余30%即72547.78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二、五被告对上述应承担的241825.92元互负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五原告对曾家村委会、邓州市电业局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740元,被告承担8918元,原告承担3822元。
悲剧过后思考多
至此,这起特殊的人身损害赔偿案终于划上了句号;然而,它留给我们的思考却远未结束:
其一,农民兄弟们自筹资金开发办厂,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本是件大好事,但一定要合法经营走正道。切莫“只埋头拉车不抬头看路”,甚至无视国家法律法规,冒险蛮干,到头来好事办坏,害人害己!
其二,基层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在对农民自发办厂这种热情举措提供优惠条件的同时,也应向他们宣传好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正确引导,不能视而不见,撤手不管,或管而不力,以致事故发生后才去亡羊补牢。
其三,近年来,各地私营企业犹如雨后春笋,迅猛发展,这在增加财政税源、拓宽就业门路、满足人民生活需求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这些私营业主往往只重视生产进度,而忽视了安全教育,既没有必要的消防设施也没有健全的安全生产制度,为工伤事故埋下隐患。
其四,作为新时代农民,一定要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学法、懂法、用法。本案中,有三位农民在第一次结算后表示退伙不干了,但他们只是口头说说而已,并未形成文字,当然也就没有形成法律事实,结果出事后照受株连,教训可谓惨痛。 摘自《百姓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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