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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供电局就居民生活用电优惠政策答记者问
分时计价不针对居民用户
本报3月10日A10版、3月12日B5版分别刊出《兰州供电3月份实行分时供电》、《居民享受优惠还需时日》两篇文章,因为记者对整体政策理解有误,在供电部门和消费者中间都产生了很大反响。
消费者打来电话问:没有安装分时电表,我们如何享受优惠?兰州供电局抗议说:分时计价不针对居民生活用电。为了弄清优惠政策的真实性,3月14日上午,记者就分时计价的有关问题专门采访了兰州供电局营销部高级经济师马如荣(以下用“供电局”指代马工)。
记者:马工,您好!兰州供电局3月份对居民生活用电能实行分时供电吗?
供电局:不能。第一,供电价格应该由物价部门来制定,供电部门只是执行单位。截至目前,兰州供电局还没有接到这方面的通知。第二,分时计价的操作难度很大。截至目前,全国只有上海地区对居民生活用电执行分时电价。目前,就兰州地区居民用电而言,还不具备分时计价的外部条件。
记者:这么说,兰州供电局没有实行分时计价?
供电局:有,但不是针对居民生活用电的。为开拓电力市场,促进电力消费,兰州供电局对大工业用电、商业用电、农业生产用电一直实行分时计价;同时,为保护环境,减少城市空气污染,鼓励使用安全、高效、清洁的能源,兰州供电局对兰州市党、政、军机关、部队、医院、学校等事业单位电热茶浴锅炉用电,企事业单位、商业单位用于办公和生活采暖的电锅炉、低温电热膜和蓄冰空调(电制冷)等采暖用电(执行居民阶梯优惠的居民分户电采暖用电除外),比照执行居民生活电价,实行分时电价。
记者:居民生活用电不享受峰谷电价优惠政策,有没有政策依据?
供电局:有。根据甘肃省电力工业局、甘肃省物价委员会甘价工[1995]103号文件,对峰谷分时电价的范围有明确的规定:城乡居民用电、农业排灌用电及行政机关、学校(不含生产企业)、部队(不含生产企业)、医院、无轨电车、自来水、煤气用电暂不实行峰谷电价。
记者:兰州供电局对居民生活用电有没有优惠政策?
供电局:有。对直供一户一表城乡居民生活(包括照明、电炊、单户式电采暖用电)用电执行阶梯优惠电价,以月用电量50千瓦时为基数,但对每两个月抄表一次的月用电量以100千瓦时为基数,阶梯以100千瓦时为档,实行超基数阶梯优惠电价。
记者:兰州供电局供电范围内的用户在用电过程中如遇到突然停电、收费不合理、电压不稳、优惠政策不明确等问题,应向哪个部门投诉?投诉电话是多少?
供电局:用电户如遇到停电、政策不明确、收费投诉之类的事,应向兰州供电局客户服务中心打电话要求抢修、咨询或调查,投诉电话是:95598本报记者李海生实习生张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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