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言论>>正文 2003/04/01
   
兰山论语:大学生岂能拍卖
苟保平  

甘肃日报  

  据报道,在西安欧亚学院举行的一场就业洽谈会上,该院采取“毕业学生自我推销,用人单位举牌竞聘”的方式,让该院的10名毕业生轮流走上台,面对32家手持竞聘牌的用人单位发表了演讲,对自己的学业、技能、才艺等进行介绍。接着,用人单位在规定的5到7分钟之内向应聘学生提问。最后,在主持人的组织下进行竞聘,经过一番激烈的竞争,8名优秀毕业生当场竞聘成功。

  上大学图的是什么?对于大多数人来说,图的就是能够得到一个好一点的工作岗位,能够有一份比较优厚的待遇,让小日子过得宽余舒心。但现实情况却是,在就业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条件下,相当一部分大学生却面临刚一毕业就有可能失业的危险。出于对失业的恐惧和无可奈何,采取这种非常规性的就业形式虽然可以理解,但涉及到的一些问题必须引起我们高度重视。

  北京大学历史系一位硕士研究生在谈到拍卖大学生这一现象时,认为“这种拍卖人的方式有点像奴隶社会的奴隶主在挑选奴隶或牲口的情景。”他的这种说法尽管有些偏激,但却涉及到了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这种形式已经跨过了道德底线,践踏了大学生的人格尊严。我们必须承认的是,大学生说到底不是商品,作为人,他们应该享受人格上的平等,他们“出卖”的是劳动力而并非人格尊严。任何人、任何单位,都不能因为一个工作岗位就粗暴地把他们划入商品的行列,进而明目张胆地卖来卖去。

  还有一个问题值得引起我们高度关注。

  根据我国《拍卖法》规定:“拍卖标的应当是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买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不得作为拍卖标的。”在这一活动过程中,毫无疑问,参加竞聘的大学生始终是作为被拍卖对象出现的,也就是说自始至终都充当了拍卖“标的”。很显然,大学生既不是一种物品,又不是一种财产权利,按照法律规定是不能作为“拍卖标的”的。《拍卖法》还规定:“拍卖人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从事拍卖活动的企业法人。”学校既然不是拍卖企业,当然就没有成为拍卖人的资质。正因为这样,拍卖大学生显然是一种违法行为。

  既然拍卖这种形式既不符合道德规范,也不符合法律精神,却为什么还有大学生坦然接受呢?在本次竞聘中拔得头筹的专科生史维华说,在大大小小的招聘会上,过分强调学历的现象总让她望而却步。可见,之所以有大学生愿意置人格尊严于不顾,主要原因在于“就业难”!而在就业过程中重学历,轻能力等现象依然存在,更在一定程度上把部分急于找工作的大学生逼上了“梁山”。

  联系女大学生流行找大款和在求职简历中出现低胸照等现象,不难看出,大学生就业难和现实存在的就业歧视已经到了非解决不可的地步。这个问题如果不引起高度重视,一任部分大学生的人格为就业而扭曲,就会不断衍生出奴性的精神品质,这对于整个社会和我们的事业,都是一个值得关注的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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