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焦点>>焦点新闻>>正文 2003/04/24
   
一场儿戏害了两家人
  

兰州晨报  

  12年前,渭源县两名儿童一块玩耍时,一名儿童用自制弓箭将另一名儿童的右眼射成了重伤,后经多方治疗未愈而失明。

  受右眼失明的严重影响,受伤儿童的左眼屈光不正,视力下降。为保住左眼,医院建议摘除右眼,安装仪眼。面对左眼失明的威胁和高昂的医疗费用,贫寒的伤者家属将另一名儿童及其家属告上了法庭。 大过年 惨剧猝然发生

  在定西地区渭源县路园乡有一个叫大路村的自然村,虽然该村村民生活贫困,因鸡毛蒜皮的小事也偶有争吵,但事过境迁,村民们仍然世代为邻,彼此间都能互通有无,和睦相处。

  1984年1月27日和1985年8月21日,居住在该村的李国荣、马武生两户人家张灯结彩,喜上眉梢,因为在这两天,名叫李红红和马满军的男孩分别在李家和马家呱呱坠地。

  之后,在两家人的精心呵护下,两个孩子在无忧无虑中健康成长。

  1991年2月21日,对李国荣、马武生两家人来说是一个谁也不愿意再提起的日子。这一天正是农历大年期间,走亲访友的马武生到李国荣家串门后返回家时,顺便带着李国荣的儿子李红红找他的小伙伴马满军玩。两个天真无邪的小家伙在玩耍的过程中,马满军高兴地拿出他自制的弓箭向红红夸耀的同时,拉开弓箭射向了毫无防备的红红。那不听使唤的箭不偏不斜,正好射中了红红的右眼。听到孩子撕心裂肺的哭声,被眼前的情景吓坏了的家长赶紧将红红送到渭源县医院治疗,经诊断,红红的右眼角膜穿通伤,右眼内发炎。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后,红红的伤痛不见好转,家人又将红红送到地处陇西县医疗条件较好的西北铝加工厂职工医院诊断治疗,经该院诊断,红红的右眼为外伤性白内障。同年11月26日,两家人将红红送到西宁铁路医院检查,结果为:右眼无光感、右眼球穿通伤、右眼球萎缩、右眼前房积血、左眼视力下降。之后,因红红的家庭经济困难,红红只好在家进行治疗,但他的病情一直不见好转,且不断加重,左眼也开始剧烈疼痛。

  2000年5月15日,红红的家人只好将红红带到兰州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检查,诊断结果为:右眼无光感、光反应消失、左眼视物模糊。万般无奈之下,红红的家人又将红红两次带到第四军医大学西京医院就诊,结果为:右眼无光感(失明)、右眼球萎缩,左眼视力0.4。

  根据这一结果,医生建议摘除红红的右眼,安装仪眼(假眼)。 为孩子 无奈走上法庭

  安装仪眼当然是没有办法的办法,但安装仪眼需要首付的3万元医疗费又从何而来呢?这对一个仅能解决温饱的农民家庭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但如果不按照医生的建议去做,红红极有可能双目失明。无计可施的李国荣此时想到,应该由射伤孩子眼睛的马满军的家属承担医疗费用,但转念又想,马家和自己家世代为邻,平时邻里关系还算不错,加上马家的经济状况并不比自己家好,也是仅能解决温饱,如果让马家支付安装仪眼的医疗费,不仅将使两家保持了多年的友好关系恶化,而且更会将马家的生活推向绝境,但如果不让马家支付该笔医疗费,孩子的另一只眼睛将面临失明的威胁。最后,处在两难间的李国荣在乡情和亲情之间选择了后者。

  2000年8月,李国荣怀着复杂的心情,一纸诉状将马满军及其监护人马满军的父母亲告上了法庭,要求被告赔偿李红红检查治疗所支出的各种费用、伤残补助费、精神损失费10万元,预付安装仪眼费用3万元。

  渭源县人民法院接到诉状后,首先委托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医技术室对李红红的伤情进行了鉴定,鉴定结果为:李红红的伤残程度属五级伤残。

  根据鉴定结果和原告的诉讼请求,渭源县人民法院经过认真调查后认为,案发时,原被告双方均系未成年人,被告致伤原告,被告的监护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的监护人因没有尽到相应的监护职责,也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故该院于2000年12月8日一审判决,李红红的各种治疗费及伤残补助费总计12752.7元,由被告马满军的监护人赔偿9000元,剩余部分由原告的监护人自负。 家贫穷 法院无法执行 接到判决后,原告考虑到各种关系当即表示服判,但被告却对判决提出了质疑。被告以该案已过诉讼时效,一审认定事实不清,处理不当为由,向定西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被告之所以认为该案已经超过上诉时效的理由是,李红红在受伤治疗期间,1997年8月9日,李国荣、马武生在新朋的调解下达成协议,由马武生支会李红红调解下达成协议,由马武生支付李红红治疗右眼医疗费5000元后,双方同意结束纠纷。定西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接到马武生的上诉后经过认真审理认为,李红红右眼被致伤失明后,如不及时治疗,将会导致左眼失明,故本案并未超过诉讼时效,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因此,该院驳回了被告的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虽然做了判决,但被告家的经济状况原告十分清楚,除了几间破房子和维持生计的一些粮食外,被告家几乎没有经济来源,但为了给孩子治病,李国荣还是多次到马家催要法院判决的赔偿费,结果可想而知,李国荣每次都是空手而归。2001年4月5日,他不得不向渭源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在查明了马武生家的生活状况后,认为执行暂有困难,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01年5月16日做出裁定,中止执行。2001年8月14日,李国荣再次向渭源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将马武生家的小麦变卖后得到600.5元,清偿了可怜的一点债务,剩余的8849.5元(包括利息)法院再次做出中止执行的裁定。200年1月18日,李国荣第三次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查明被执行人仍然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02年4月8日,第三次做出了中止执行的裁定。2002年后半年,李国荣带着渺茫的希望第四次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面对被执行人家庭的贫穷,法院在继续中止执行的基础上,给李国荣出具了一份《申请强制执行证明书》,其上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债权人如发现债务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此证向法院申请再执行。面对这一证明和被告家让人心酸的贫困,李国荣心里清楚,这对他的家庭和需要继续治疗的孩子来说意味着什么。 两家人 同舔一个伤口

  儿时的小伙伴如今已经长成了十八九岁的小伙子,但一次嬉戏中的无意伤害给两个小朋友心灵上造成的创伤和给他们的家庭带来的痛苦却依然如烙印般铭刻在他们的心头,成了他们心中永远挥之不去的伤痛。日前,记者就此案在渭源县路园乡大路村采访时,每每向记者提起此事,两家人都禁不住泪水涟涟。原告也好,被告也罢,在向记者的陈述中,法院的判决此时此刻在他们的面前显得是那么的沉重,在尊重法律的同时,老实厚道的两家人仍然将更多的情感倾注在人间乡情之中,事已至此,不管谁出钱,他们最大的希望都是能够保住李红红的左眼。但在贫穷面前,面对农田里每年仅能维持温饱的一点微薄收入,两家人又显得是如此无助和无奈,就连做梦他们也想着如何尽快凑点钱为李红红安装仪眼,但这对他们又显得是那么的遥远。

  离开大路村,面对两家人凄楚的道别的眼神,记者只能默默地祝愿:但愿红红能够拥有最后的光明!

  本报记者宋维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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