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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社北京5月13日电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王明表示,针对“非典”时期可能出现的四类犯罪活动,司法机关将依法予以严惩。
王明介绍,与“非典”相关的犯罪活动大致可以分为四类:一是利用“非典”疫情进行犯罪活动。其中包括:利用“非典”疫情,从事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哄抬物价行为;生产、销售假、劣的药品,医疗设备,防护用品等。
二是破坏“非典”防治工作的犯罪活动。包括:利用“非典”疫情制造或传播虚假、恐怖消息;采用暴力或暴力威胁的方法,拒绝或阻碍防治“非典”强制措施的妨碍公务的犯罪行为;实施引起“非典”传播或者造成严重传播危险的;采取逃避、蒙混、公然抗拒或者其他手段,不接受医学检查和必要卫生处理的犯罪行为;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的犯罪行为。
三是没有履行职责,造成“非典”传播的渎职行为,构成“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刑法第409条规定,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四是借“非典”之机,在防治“非典”的特殊时期,利用群众的恐慌心理进行抢劫、抢夺、诈骗敲诈勒索等侵犯公民财产、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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