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兰州讯(记者孙海峰)记者日前从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获悉,因履行工作职责而患非典型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可视同工伤处理,并按照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据悉,因公患非典型肺炎工伤保险参保人,其在就医期间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补助办法执行到2003年底,在国家出台有关政策后,将按统一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