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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6月6日《中国青年报》报道,因为杀妻分尸,徐建平被一审判处死刑。但却有近200人上书法院,为他求情,其中多数为知识阶层人士,理由是他为中国纺织行业作出过突出贡献,而且他在羁押期有3项实用新型设计被国家专利局授权专利。
尽管报纸用最简短的文字介绍徐建平的贡献,但他的成就仍让人为之赞叹,这不仅仅从那些文字的介绍上可知可感,还能从为他上书求情者的身份和数量得到侧证:中国科学院博士后王寅生,华中科技大学激光研究院研究员何云贵,还有绍兴当地的几十位工程师、人大代表,他们都向法院致信进言,吁请枪下留人,让徐建平“戴罪立功”。王寅生在写给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呼吁信中说:从长计议留下徐建平一命,对家庭、对企业、对地方经济、对轻纺科技、对国家纺织行业都为最理想的选择。本案局限在家庭内部范围,不同于其他危害社会范围的刑事案件,从徐建平的社会贡献看,他是一般企业家难以比较的……
人才不可多得,民意不谓不重,于情于理似该网开一面,将以有为。可是,在法律面前,这两个因素都不足为据,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基础的法理,偏离了这一基准点,就又回到了“刑不上士大夫”的旧法典了。
我们能够理解王博士留才的一片赤诚,却不能认同他“不同于其他危害社会范围的刑事案件”的说法,尤其是“他是一般企业家难以与之比较的”这种法外爱才的话。凡是能够帮助徐建平减轻免罪的因素,律师都已经在法庭上为他据理力争了;法庭工作人员也爱才惜才,想在法律中找到开释徐的依据。但是,案情昭昭,法条凿凿,徐建平死罪难免,我们如之奈何?难道真的为一个特殊人物让法律的天平倾斜一次吗?
我以为,既然在法律中找不到援助徐建平的突破口,那民意最好也别再去磨蚀公正的司法,因为这在有法必依的社会里于事无补,果真有所突破那是对治国方针和社会法制的践踏,影响深远,弊多利少。
民意不妨藉此痛定思痛,以此为教训,把对司法的诉向转朝立法,即从修改法律制度上着手,为以后发生类似的事情不再遭受损失做准备——这样的诉求更有现实意义和长远意义。
现行的法律规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罪犯可以从轻处罚。这一条法律,很多求情者想把它做成为徐建平免死的突破口。其实,大家都知道这里的“重大立功表现”指的是什么,它单指罪犯被抓获后协助破案或与案件相关的“立功”。徐建平过去骄人的业绩根本不适用这一条,哪怕是在押期间的发明创造,法律中也没有明确它是从轻处罚的依据。法无所定不为罪,同样法无所定不能释。通过徐建平的事情,民意需要把气力用在修正、完善这一条法律上,使以后类似的案情有法可引,这才是民意正确的诉向,这样的民意才具有社会意义。
民意诉向司法,这在法治社会不正常,那是对司法公正的挑战;成熟合理的民意诉向应面向立法,通过立法环节表明合理的民意要求。这就要求民意要有前瞻性,而少现实性,外国在这方面走在我们前面:英国的一家医院用死婴作标本,多年后被人发现,成千上万的母亲聚集在这家医院门前,她们没有很多的控诉和索赔,而是要求政府立法对婴儿遗体加以保护;一位英国农夫的儿子与朋友一起喝酒后,坐在朋友的摩托车后座上回家,途中发生车祸,农夫的儿子被摔死。悲伤的农民没有去诉告那个开车的朋友,而是上书立法部门,要求加强对酒后驾车的处理……这样的民意诉向,把“损失”降到了最低点;这样的民意力量巨大,让人肃然起敬。
可幸的是,在这方面我们也有了新的迈步:孙志刚离奇致死,引发了公民上书要求废止收容法规;沈阳某教师奸淫多名幼女,民意要求出台《校园法》……针对徐建平事件,我们的民意似乎也该在修改法律上多做文章,而少在执法环节上多纠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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