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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一审队定:该单位处理违反法定程序
核心提示
今年63岁的陈延,1988年经原单位同意,被借调至北京一化学工程公司,期满后,该公司要求延期,但原单位认为不宜于再延期。之后,陈延先后到北京两家公司供职。此间,原单位将其按自动离职处理。这个处理决定,直到2001年陈回原单位办理退休手续时才知道。由于原单位没有给陈办理退休手续,陈延以未收到自动离职处理决定为由将原单位告到法院。
案情回放
退休时拿到离职处理
1963年陈延大学毕业,被分配到兰州一家设计院工作(简称设计院)。1988年设计院同北京一化学工程公司(简称化学公司)达成协议,同意将陈借调到化学公司工作,借调期自1988年1月至1990年7月31日。1990年5月化学公司因陈承担的设计任务尚未结束,拟将借调期延长至1991年7月30日。设计院认为,不宜再延长借用期,如陈适合留在该公司,则可尽快办理调动手续。并同时发给陈本人一封信称,若在1990年9月30日前既无接收单位,又不回院,则按自动离职处理。
之后,陈延联系到北京一家橡胶公司(简称橡胶公司)。1991年6月5日,橡胶公司拟商调陈延至该公司工作,然而因户口问题,橡胶公司将陈的档案退回。在1993年至1995年期间,陈又供职于北京一咨询公司,承担该公司工程的评估工作。1994年6月29日,设计院下发按自动离职处理的决定给陈延。直到2001年9月26日陈延收到该处理决定复印件,于是陈延提出劳动仲裁,被驳回申诉请求。
原告
未收到离职处理决定
在法庭上,陈延称,1988年经设计院同意,化学公司借调其到该公司工作。1991年设计院又以商调的形式安排他到橡胶公司工作,直到1993年,应咨询公司要求,他以专家身份再次被设计院借调到咨询公司工作,在此期间,他多次要求回兰工作,均未得到原单位批准。2001年逢他到退休年龄,他回兰办理相关退修手续时,被告知于1994年就已按自动离职处理过此事。但他在此之前始终未收到离职处理决定。
被告
书面通知已下发
对此,设计院认为,自陈分配到该单位后,先后多次提出调动工作的请求,直到1988年陈自行联系了化学公司,但当时办理的手续是借调,对方要求延期被拒绝。后来设计院多次催促陈回单位,否则要按自动离职处理,陈未经原单位同意,又联系了第二家接收单位橡胶公司,原单位将其档案也转了过去,两年后,又被退回。由于陈延无视单位正式书面通知又无正当理由长期不回单位工作,在原单位造成恶劣影响。根据有关规定,单位做出自动离职处理的决定。
一审判决
设计院应办退休手续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劳动部有关规定,职工到退休年龄前有旷工行为,企业应及时给予处理。若企业未及时处理,而职工已到达退休年龄,则企业应予办理退休手续,终止劳动关系。设计院对陈借调化学公司期满后延长借调期的意见表示拒绝,并告知陈逾期不回单位工作的后果。之后,设计院对陈商调橡胶公司一事致函表示同意,陈延的档案被退回未能调动工作,设计院再未以任何方式通知陈应当回单位报到或办理有关手续并违反通知的后果,亦未进行批评教育便做出处理决定。另外,处理决定作出后,设计院应当送达给陈延,直到2001年9月26日,设计院将处理决定交给陈延时,他已过退休年龄,因此,设计院对陈的处理决定违反法定程序,应当予以撤消。据此,法院一审判定,撤消设计院对陈延的自动离职处理决定,设计院应当给陈延办理正常退休手续。
一审宣判后,设计院不服提起上诉。本报将继续关注。记者 马景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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