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焦点>>焦点新闻>>正文 2003/09/23
   
心酸的承包
  

甘肃日报  

  初见李多志,惊闻他一贫如洗!

  心血和投资化为乌有,换回的只是眼泪和痛苦!

  一场莫须有的土地承包纠纷,粉碎了他的致富梦,一家人背上了沉重的债务。

  上上下下,来回奔波一年多,李多志依然没能讨回公道。

  面对法院各打50大板的判决,30多岁的汉子满腹酸楚:自己合法的权益为什么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红眼风波李多志是临泽县板桥镇东柳村村民。全家5口人,共5.6亩承包地,由于人多地少,经济比较拮据。为补贴家用,农闲时节,李多志经常外出打工,久而久之,外面的世界让他增长了不少见识,胆子也慢慢大起来。他决定寻找时机,创业致富。

  东柳村曾投入几万元建造了一片60多亩的鱼池,后来由于经营不景气而作罢,白白撂了五六年。

  期间,曾有人承包种过几次水稻,但因地里积水太多,均告失败。

  2002年初,东柳村党支部、村委会开会讨论,决定将这片鱼池进行公开招标,承包给他人改造经营,以便发挥土地资源优势,巩固壮大集体经济。

  盼望的机会终于来了!李多志决定贷款承包这片鱼池。他做过实地考察,鱼池旁边刚刚建好水渠,并有配套的排污洞口,只要将地里积水排尽,搞农业开发应该不成问题。

  2002年4月1日,他与村委会签订了为期10年的“东柳村鱼池改造承包合同”,并经临泽县公证处公证。

  根据村上要求,承包方必须一次性交清10年的土地承包费用。为此,靠亲戚朋友担保,李多志专门从信用社贷了2.4万元;接着,他雇人排水、整地、平田,购买化肥、籽种,前后又投入2万多元。

  一下子背上了四五万元的债务,这对家境贫穷的李多志来说,压力可想而知。细细算了一笔账之后,他决定在地里重点种植胡麻和黄豆,一方面土壤和气候适宜,一方面市场行情较好,只要起早贪黑苦上两三年,怎么也能还清欠款。可是,李多志万万没有想到:一场莫须有的土地权属纠纷,彻底粉碎了他的希望!

  为赶节气,他一边开发一边种植,经过半个多月的昼夜奋战,杂草丛生的荒滩终于喜换新颜,首期开发出的近30亩土地迎来了一片葱绿……谁知,就在全家人满心喜悦的时刻,一场“红眼”风波陡然而起。

  2002年4月24日,东柳村二社数十名村民突然闯进地里,一边阻止李多志继续开发,一边用铁犁强行铲除了绿油油的庄稼,并按户分掉土地,改种其他作物。他们提出的理由是:这块土地归二社所有,村委会无权发包。

  突如其来的变故,让李多志措手不及。合同第11条规定:“甲方发包鱼池地权属清楚,不影响乙方正常生产经营,对起哄闹事者经劝说不听仍侵害乙方利益者,甲方协助乙方通过行政、法律手段解决。”李多志急忙找到村上,然而,村委会明确表示承包土地属集体所有,二社村民无权私分,但因此事参与群众较多,村上无法处理。无奈之下,心急如焚的李多志又匆匆找到县、镇政府及有关部门,可答复仍然大同小异:这种事只能说服教育,不便强行制止。

  苦心经营的土地就被这样蛮横地掠夺了。求助无门,李多志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讨回公道,他不相信:经过公证的合同难道是一张废纸?

  荒唐判决2002年4月30日,李多志以侵权为由,将带头分地的二社村民韩建国、韩兴银等5人告上临泽县人民法院,要求他们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返还自己承包的土地,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官司拖到了当年9月。期间,负责审理此案的临泽县法院鸭暖乡中心法庭,将东柳村村委会追加为本案第三人。

  9月11日,等待多日的判决终于下达了。法院认为:“东柳村村委会未经村民会议通过,作为发包方签定承包合同,违背了民主议定原则,所签合同自始无效,故原告(李多志)并未取得土地的合法承包经营权。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精神,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本案中原告在未取得合法经营权的情况下,盲目投资耕种,有较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强行破坏原告已种植的土地,在主观和客观上存在过错,应承担次要赔偿责任”,据此判定:一、由5被告赔偿原告平田整地及购买籽种、化肥等投入费用的40%,其余由原告自负;二、第三人(东柳村村委会)不负赔偿责任。

  对这份判决,东柳村村委会主任郝玉红感到不可思议:土地招标前,村社干部会、支部党员会和村民代表会都开了,当时人们没啥意见,怎能说没有经过民主议定?还有,法院审理期间,村委会提交了相关会议记录16张,可法庭非认为村委会属案件第三人,我们的证据就是不采纳;既然法院认为村委会是非法发包,合同无效,为何又判村委会不负赔偿责任?这与法与理都说不通。此外,他告诉记者,鱼池虽然靠着二社,但一直属村上集体所有,此前也曾交由他人承包过几次,从未发生过争议,这次二社村民突然提出土地权属问题,明明就是“红眼病”。

  苦苦等待了几个月,盼来的却是这样的判决,李多志感到无比失望。他不明白,庭审中自己举出村委会和县土地管理局的说明,证明他所承包的鱼池属集体所有,为什么法院偏不认定?

  一审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土地管理法》中“对承包经营者之间的土地进行调整须经村民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村民同意并报相关部门批准登记”的规定认为合同无效,但本案明显不属这种情况,是发包与承包的关系,如何能适用这一条款?再者,本案以侵权起诉,法院为何变成了土地确权和合同争议案件?并进而否定了承包合同,否定了自己的承包经营权?

  更为奇怪的是,法院认为李多志与村委会所签承包合同无效,并据此判令5被告只赔偿原告投入损失(不包括承包费)的40%,但在判决条款中却并未明确废除或者中止承包合同。正是由于这个原因,东柳村村委会坚持认为,双方所签合同继续有效,所以一直没有退还李多志交纳的2.4万元土地承包费。然而,由于法院认定“所签合同自始无效”,在二社村民阻挠下,李多志实际上完全丧失了继续承包经营土地的可能。

  那么,鸭暖乡法庭为何会做出如此荒唐的判决?

  东柳村村委会也曾问过负责此案的审判长,得到的答复居然是:不这么判,怕二社群众聚众闹事。

  悲惨处境一审判决下达,李多志没有上诉。提起缘由,30多岁的汉子悲愤地流下了眼泪:“官司打完后,家里已经欠账近5万元;我一家负债累累,谁也不敢再借钱,家里穷得连孩子学费也交不上,实在没钱再请律师、再上诉!”当时正值9月,年初预计的2万多元承包收入成为泡影,而且,李多志旧债未清,又添新债:为打这场官司,他花去律师费1400元、律师调查费用1000元,并负担了698元案件受理费……可最终等来的,却是如此令人绝望的结局!

  债主也纷纷找上门来,李多志求情下话,总算勉强渡过了难关:信用社贷款10月到期,将利息清掉后,还款期限推后了一年;原本打算靠当年承包收入偿还的推土机费,只好用自家地里的小麦和一头牛犊抵了部分欠账……

  今年,他家的日子更不好过。李多志和妻子拼命劳动,所有的收入都用来还了债,家中已经一贫如洗,可即使如此,清偿欠款仍然遥遥无期;7月,小麦收完后,他又急忙种上番茄,实指望卖了再还一部分钱;10月,信用社规定的还款期限又要到了,但2万多元的巨资就是倾家荡产也还不上呀!

  辛辛苦苦开发出的那片土地则一直荒着。一审结束后,应村委会要求,板桥镇对鱼池的村集体所有性质重新进行了确权。二社村民不服上访,临泽县政府经调查后,专门做出“关于对板桥镇东柳村与东柳村二社土地(鱼池)权属纠纷的处理决定”,再次明确认定:该争议土地所有权属东柳村全体村民所有;使用权归东柳村村集体经济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依法开发、出租、承包。同时,责令二社村民退出了被抢的土地。然而,由于法院认定承包合同无效,在部分村民阻挠下,李多志仍然无法继续经营开发。

  要摆脱困境,就必须打赢官司。今年3月,李多志向临泽县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重新审理此案;3月11日,检察机关以原判决“认定事实的证据不足,运用法律错误,符合民事抗诉案件的立案标准”为由,下达了立案决定书。但是,此后事情便一直再没有音信。

  今年8月底,记者在采访李多志时得知,半年间,他曾去检察院催问过多次,但答复总是说正在和法院协商。

  采访结束,我们专门去看了东柳村那块鱼池,昔日的良田,如今杂草丛生,半米多高,令人感慨。进退两难中的李多志,希望还能继续承包开发这片土地,可法律何时才能还他一个公道?他所蒙受的巨额损失又由谁来赔偿?

  题图:承包开发的良田又成荒滩,李多志心痛不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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