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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平凉市邮政局下岗职工王剑畅向记者反映的情况:2000年1月他通过广告了解到南门什字某工贸有限公司出售商品房的消息后,便同其签订了南门什字百货大楼销售合同,双方约定:工贸公司将百货大楼1层面积59.84平方米的3—2号商铺出售给他,总价款21.54余万元,2000年10月1日交付房屋;他首付房款16万元。后他就按合同规定向该公司支付了16万元。然而,此后,该公司不但未按期将商品房交付他,且一拖就是3年。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他只好求助于法律,最终当地法院帮他挽回损失。
据了解,上述工贸公司当时是在无商品房开发经营资质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情况下预售房屋的,违犯了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所以,当地法院在审理此案时认为该公司的行为构成欺诈,遂依法判令该公司返还王剑畅已付购房款16万元,支付王剑畅利息3.8余万元,并要求该公司承担6.4万元的赔偿责任。但此判决生效后,公司法人王某不予履行法律义务。为此,王剑畅又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2003年8月以来,法院执行庭的执法人员多次找王某就执行事宜进行协调,耐心地对其做工作,最终使法院判决得以执行,为王剑畅挽回了经济损失。
王剑畅告诉记者,法院秉公办案令他非常感动,他向法院执行庭赠送了一面上书“公正执法 为民解困”的扁牌,以表达他的感激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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