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垄断的成因有以下四种:第一种是垄断者排他性地占有了某些稀缺资源,并能有效地控制市场的供给量,使其或多或少有了垄断权;第二种垄断是有发明的专利权或版权,或商业秘密;第三种是垄断的行为,在竞争中把对手杀下马来的某些行为;第四种垄断就是由政府管制牌照数量,或由政府立法来阻止竞争而产生的垄断。在相当多的情况下,个人或企业排他性地生产或出售某种商品的权利是政府给予的。当然,政府会宣称给予垄断的权利是为了公众的利益。最典型的例子是专利及版权。政府给予知识产品垄断权的理由在于考虑到知识产品具有很强的正外部性,为了激励创新,给予创新者垄断收益是必要的。但消费者要付出较高价格的事实从全社会的角度来看,显然使专利与版权既有收益也有成本。
政府给予垄断权利的另一个理由是有些产业是自然垄断产业,当一个企业能以低于两个或者更多企业的成本向整个市场提供一种产品或劳务时而产生的垄断,如电讯网络铁路等。
在激烈竞争中发展起来的垄断行为,在某些方面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首先,垄断充分发挥了规模经济的作用,降低了产品成本,从而有更多的资金和实力来从事科技开发,有效避免了过度竞争造成的恶果。其次,在垄断势力向全球扩张的同时,也带去了它先进的管理和技术,推动了投资所在地的经济发展。但是,垄断会带来很大的效率损失,给经济的正常发展造成了不可弥补的消极作用。一方面,垄断集团利用自身实力不断排挤中小企业限制了公平竞争,导致市场失灵;另一方面,垄断企业为了获取高额垄断利润,采取减少产量提高产品价格方式侵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利益。
市场经济是强调公平竞争的经济体制,但在某些行业存在规模经济效应,竞争导致的优胜劣汰使胜出的厂商优势越来越明显,效益日益上升,引起生产和资本的积聚与集中,到达一定程度就形成垄断。竞争是创新的基础,是活力的源泉,由于垄断对竞争造成了极大的破坏力,在市场经济下消除不必要的垄断和维护公平的竞争环境正是政府的主要职责之一。
在已有的竞争领域要让多方公平地竞争,在竞争不充分或没有竞争的领域,要尽可能地为竞争创造条件,限制垄断恢复竞争。
政府对付垄断可以用法律手段,行政手段进行价格管制(公共定价)或组织公共生产等手段。
反垄断法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常采用的防范和制止垄断行为的政策,对垄断的产生有很强的约束力。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和跨国公司的大量出现,反垄断法进入国际经济立法。
1948年的《哈瓦那宪章》是第一部国际性的反垄断法,而后联合国也制定了《消除或控制性商业惯例法律范本》。反垄断法大体上包括三方面内容:预防垄断产生的政策,例如保护中小企业生存与发展的规定及企业合并的严格审查制度;事后制止垄断的规定,包括对垄断性企业进行拆分肢解;对采取不正当手段压制竞争者的行为进行裁定等。
在美国的反垄断法中,如果一家公司占有某种产品的70%以上的市场份额即被认为具有垄断力量,而全球90%以上的以英特尔微处理器为基础的新个人电脑都预装了“微软”视窗操作系统,微软显然远远超出了这个比率,此外,微软公司采取将IE浏览器和Windows操作系统捆绑销售的策略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因此,美国联邦法院依据《谢尔曼反托拉斯法》将微软公司拆分为二。
反思反垄断必须承认反垄断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需要,通过微软案对我国政府在反垄断制度的建立过程中有许多借鉴。
(作者单位:甘肃政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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