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言论>>正文 2004/01/16
   
言论:当“公开”成为制度
  

兰州晨报  

  武汉市江夏区民政局低保服务中心向社会招考并拟录取的5名工作人员,区人事局按考分高低,将拟录取的5人进行公示后,有人举报笔试、面试均为第一名的考生梅某,是以虚假文凭报考的。经区纪委和人事局核实,梅某所用文凭确为虚假。招考部门对是否录用梅某感到为难而举棋不定(1月14日《中国青年报》)。

  不可否认,梅某是颇有实力的报考者,这次因假文凭落选,作为用人单位的确感到有些为难和遗憾。但是,既然是竞争选拔,那就应在基本信息绝对真实的同一平台上来进行,只有这样才能体现竞争的公平性与公正性。在此,笔者暂且不说以假文凭报考所反映出的个人“信誉”问题,仅就机关单位考录人员的基本制度来看,用人单位不予录用这样的“双第一名”,应该是理直气壮的。为什么?改革后的机关用人制度,首先要求须在“公开”的基础上求得最大的公平与公正。那么,“公开”这个程序在录用人员的过程中就显得尤为重要。什么叫公开?以怎样的方式公开?目前,全国包括干部提拔、机关人员录用在内所有务必公开的干部人事问题,都采取了全面向社会敞开的“公示”制度。江夏区的用人单位在这个重要程序上没有忽略,且发挥出了“公示”的作用———有人举报梅某的文凭属假文凭。这就是“公示”监督的效果。笔者以为,既然按人事制度的要求以“公示”的方式征求群众意见,接受社会监督,并已有公民举报出问题且经查属实,那就证明这个报考者不合格,因而不能录用。要不,作为“公开”这个重要程序就等于形同虚设,就违背了“用人即须公开”的原则,同时对举报者的积极性和责任感无疑也是一种致命的打击。

  目前,以“公示”为主要形式的提拔用人公开制度,正在逐步建立和完善。为确保这个制度的严肃性,增加用人问题上的透明度,就绝不能以“惜才”之心去破坏一项重大规则。倘若这次的“公示”没有起到应起的社会民主监督作用,则以后谁还相信“公示”?发现问题时,谁还能以主人翁的负责态度积极地反映、举报?因此,这样的“格”最好别“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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