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疯子”棒杀八旬老翁
通渭又发精神病人致死人命案 已引起当地有关部门重视
精神病人致死或骚扰正常人的事件时有发生。按照《民法通则》第133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但在现实生活中,有相当数量的精神病患者没有经济来源,其家属或经济困难,或因不愿出钱而放任其在社会上惹事生非,对那些随时可能造成社会危害的精神病患者,当地公安部门或街道又将如何面对呢?
再酿人间悲剧
2月19日,通渭县马营镇西堡村上道社的村民杨全喜被当地公安局刑拘。杨全喜之所以被刑拘,和去年发生在通渭县城关区一精神病人打死亲生母亲的案例大同小异:2月19日下午,杨全喜犯病后在家中暴打自己的母亲,导致其昏迷3天;81岁的邻居周大爷赶去救助,被杨全喜一顿棍棒活活打死,闻讯赶到的70多岁看庙老人马国良也被打伤,最后杨在街上继续施暴时被民警抓获。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犯罪嫌疑人杨全喜的精神病史由来已久。据邻居讲,杨全喜曾娶过两房媳妇,都因不堪忍受他的毒打而离婚。邻居还说,杨全喜发病后就毫不留情地打骂自己的母亲,而且谁劝就打谁,久而久之,邻居也不敢进他的家门了。
杨全喜的姐姐杨秀珍说,就在2月18日,丈夫还陪杨全喜到天水精神病院去看病,出事那天,她因惦着弟弟是否按时吃药来到现场,她听到弟弟打人的声音后,就急忙喊来马国良老人,没想到不但没有制止住弟弟的行为,连马国良也被打伤。
"后事"如何料理
又一起精神病患者致人死亡的案件在当地群众中引起极大反响。这些精神病患者究竟该由谁来约束他们的行为?通渭县公安局副局长孔德军说,该县每年都有一起精神病患者伤人的案件发生,但按照我国法律规定,精神病患者在发病期间对发生的伤害事件不负刑事责任,而他们的监护人本身不是受害者就是生活一贫如洗,相应的民事责任也很难落实,对类似的案件他们感到非常头疼。而更为头疼的是:明知道他就是精神病患者,在犯病期间会给周围的群众带来伤害,却苦于没有办法采取相关的措施。
按照司法程序,当地公安部门正在为杨全喜做医学鉴定,孔德军副局长说,如果鉴定结果确认杨全喜是精神病患者,公安部门只能放了他。
本报记者阎世德王聪
精神病患者犯罪是否承担法律责任
按照司法鉴定的程序,首先要鉴定精神分裂症病人的各种法定能力情况。如病人有无受审能力(病人能否分辨诉讼问题的责任是谁的),作证能力如何(能否向法庭提供事实经过,所提供的事实经过有无客观性、准确性和可信性),病人是否知道自己在受审,能否知道案件对他是有害的等等。司法鉴定的另一程序是鉴定在案件当中,精神分裂症患者与法律之间的关系。司法鉴定很重视病人的辩护能力,然后才考虑病人的自我控制能力;精神分裂症患者在疾病状态中,因丧失自知力,对刑事案件缺乏辩护能力,也缺乏受审能力、作证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此时患者的犯罪不具有责任能力,也就不负法律责任。在刑法第15条第一款中规定:精神病病人在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情况下的行为不负法律责任。但当精神分裂症患者经治疗病情痊愈后,在精神正常情况下犯罪,不能因以往曾得过精神分裂症而逃避法律责任。
本报记者阎世德王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