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言论>>>杂文 2004年03月22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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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论:“非为私者”析辨
刘志刚

平凉日报

提起腐败,人们都深恶痛绝,群起诛之。因而对于反腐败斗争,人民群众拍手称快。可是,在惩处腐败分子时,我们却不时听到一些人对某些腐败分子发出“非为私者”的感慨,其中不乏同情、辩解和袒护之辞,似乎把他们处理重了,处理错了。 “非为私者”果真就值得同情、辩解和袒护吗?果真就“非为私”吗?我们不妨通过一起违法案例,来剥剥“非为私者”的画皮。 据报载:某地一厂长任职期间,廉洁奉公,勤奋敬业,带领全厂员工大搞技术革新,狠抓生产管理,使生产经营逐渐活跃,下岗职工复岗;员工工资及奖金全额发放,深受全体员工的拥戴。可是,经税务稽查,发现该厂长任职期间,指使下属伪造有关材料,偷漏应缴国家税款800多万元,因此被捕判刑。在他被逮捕过程中,全厂职工挥泪相送,演出了一出“职工挥泪送厂长,厂长抱憾入监狱”的悲壮剧。在他受审期间,有人为之发出了“非为私者”的感叹、同情,有人为之公开申辩,有人为之奔走说情,但法律无情,人力无助……这位厂长爱事业是实,爱职工是实,本人未贪财贪色贪乐是实,受职工尊敬拥戴也是实。在职工心目中,在上级领导和一些群众心目中,他“能干”、“廉洁”,他是一位“好厂长”。但是,作为一名党纪国法难容的罪犯,他有着致命的缺点。 他贪婪,是守小廉而行大贪。他将应缴国家税款800多万元据为本厂所有,这不是贪占又是什么?他自私,是奉小公而行大私。他竟然用违法的手段,以牺牲国家“大利”为代价,来顾全厂和职工的小利益,而不是以真正的合法经营振兴工厂,他完全颠倒了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的关系。他腐败,连国家的政策法规都置之不理,都敢于违犯,其品行何在?他“能干”了些什么?不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法律条规,这是更大的腐败。

  像这位“好厂长’一样,看似“非为私者”、实为腐败分子的,在我们身边并不鲜见。就其产生腐败行为的动因来说,不外乎两种情况:第一种,动机是好的,主观上想把事情办好。但法制观念淡薄,在工作过程中,没有很好地把握住政策法规界限,用违法违纪的方式办“好事”,结果把“好事”办坏了,自己也因触犯了法纪和刑律,成了罪犯。第二种,动机不纯,为追逐名利,假为公之名,行济私之实。名义上是在为群众、为集体、为国家办事情,实际上暗藏了不可告人的个人目的,要么是为了捞取好名声,要么是为了捞取财物,要么是为了捞取政治资本以求升官。在此类人物中,不乏演技高明者,靠着能说会道和精明的掩饰,往往糊弄了善良的群众,以至东窗事发后,还要做出一副“非为私者”的冤屈相,骗取他人的同情。或者采取不正当的手段,网罗了一些“志同道合”者,在蝇营狗苟时沆瀣一气同流合污,在“马失前蹄”时扰乱视听鸣“冤”起哄。 “非为私者”其实还是在为私。即就是那些行“小公”而损“大公”,一心想为本单位、本部门、本地区办好事却违犯了法纪,构成犯罪,成为腐败分子的,也不能说他是一个彻彻底底的为公者。人们同情他们,为之申辩,为之鸣“不平”,甚至公然袒护之,是因为只看到了他较好的一面,而没有洞穿他腐败的本质,实在是大错特错。这当中,也不乏同类们兔死狐悲的号叫和欲盖弥彰的掩饰。这既不能说明这样的干部真正是好的,也根本不能说明组织把他处理重了、错了。这只能说明一个问题,那就是反腐败斗争还没有真正地深入人心,还停留在一个相当低的水平上。我们要通过这些现象,深刻认识反腐败斗争的复杂性、艰巨性和长期性,深思慎断,明辨是非,坚定立场,高扬旗帜,坚定不移地把这场伟大的斗争坚决进行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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