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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血案 行凶学生要担责任

兰州晨报

兰州三中“4·21”血案追踪 行凶学生要担责任

  本报讯(记者唐远知韩学谋见习记者罗社宏)连日来,本报连续报道了兰州三中“4·21”血案后,引起了多方关注。据介绍,金辉被捅伤后失血过多,并从兰医一院转院至兰医二院重病监护室进行特护,目前医生还在全力抢救。那么行凶学生负不负法律责任,成为广大读者关注的焦点。就此,记者采访了甘肃金城律师事务所郭云海律师。

  郭律师坦言,行凶学生年满16周岁,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据郭律师讲,行凶学生阿阳(化名)已年满16周岁,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根据有关法规,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但考虑到他尚未满18周岁,可以从轻处罚。至于学校是否有过错,就要看本案的有关细节,譬如事发时老师在不在场等。但是不论怎么说,血案发生在教室里,说明与学校疏于管理有一定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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