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食盐专营 利国利民
──碘盐常识及碘缺乏病防治知识释解之七
■《食盐专营办法》对食盐的生产、运输、批发、零售各环节的管理是如何规定的?
《食盐专营办法》规定对食盐生产、调拨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
1、国家对食盐实行定点生产制度。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不得生产食盐。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产食盐的,由盐业主管机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生产的食盐价值3倍以上的罚款。
2、国家对食盐批发实行批发许可证制度。经营食盐批发业务,必须依法申请领取食盐批发许可证,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不得经营食盐批发业务。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由盐业主管机构责令停止批发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食盐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的食盐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
3、国家对食盐运输实行准运证制度。无食盐运输准运证不得运输食盐。无食盐准运证托运或者自运食盐的,由盐业主管机构没收违法运输的食盐,对货主处以违法运输的食盐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对承运人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
4、食盐零售单位和受委托代销食盐的个体工商户、代购代销店以及食品加工用盐的单位,应当从当地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购进食盐。从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单位或个人购进食盐的,由盐业主管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食盐,可以并处违法购进的食盐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
5、不得将非食用盐作为食盐销售。严禁将液体盐(含天然卤水),工业用盐、农业用盐,利用井矿盐卤水晒制、熬制的盐产品,不符合国家食盐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盐产品及其他非食用盐作为食盐销售。将非食用盐作为食盐销售的,由盐业主管机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