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劈山工程”半途停工
1997年12月完成施工上水工程。截至1998年4月底,完成移动土方140万立方米,山体下降27米。
然而,正当该工程进行得红红火火时,却纠纷凸显,施工于1998年4月戛然而止。
停工引起的震动,不亚于开工引起的轰动。
榆中县政府分别于1999年2月和7月向大青山公司发函,通知解除双方签订的《开发大青山项目合同书》,并对前期开发有关事宜及善后进行协商。
大青山公司不同意解除合同。
2000年3月,榆中县政府与甘肃丽新建筑装饰公司签订《大青山开发协议书》,并委托丽新公司全权处理榆中县政府和大青山公司前期开发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
大青山工程缘何匆匆归于沉寂?大青山开发公司、榆中县政府以及丽新公司各有说法。
后续资金不能到位
当时榆中县大青山综合开发指挥部主任刘正仓振振有词:大青山开发前期,大青山土地开发有限公司投入的2000万元资金先后用于公墓搬迁、省林工商公司园林试验场搬迁、方家泉村占地补偿费等。按照合同有关条款,开发商应在1997年6月30日前再投入3000万元的后续资金,以保证开发工程的顺利进行,否则,榆中方面有权终止合同。而就在工程项目急需资金的关键时刻,大青山公司内部出现了大的人事变动,且后续开发资金一直没有落实,使项目开发的诸多问题不能得到及时解决。工程停工后,榆中县政府先后致函大青山公司,催促他们尽快到位后续资金,恢复施工,并先后进行了多次洽谈。但令人遗憾的是后续开发资金不能到位,工程仍处于停顿状态,我们认为,该公司目前已无力组织实施大青山开发项目。
投资信心受到打击
对于工程停工的原因,大青山公司原董事长朱企华先生曾在一份给有关部门和领导写的材料中这样表述:“造成停工的表层原因是开发商投资不足,而其实质原因却是因为该项目的不良投资环境极大地影响了投资者的开发信心所致。”朱企华说,在公墓区的搬迁上,县政府给开发商提供了两条可供选择的途径:要么按2.9万棺坟包给县上完成,要么开发商自己组织搬迁,政府配合。在当时的情况下,为维护合作关系,公司只能选择前者,以770万元的代价包给该县大青山开发指挥部。但实际上,迁出的坟墓只有1.5万棺左右,同时,大青山公司又在承包合同外多支付100万元,这样,仅迁墓一项,公司就支出了870万元,比按实际需要多支出近400万元,开发商有苦难言。又如,开发区内占用的小马家梁上的部分耕地,实际最多有140亩,但当地政府的《征地补偿协议》称占地230亩,每亩补偿征地费2万元,我们又多支出180万元,这些地至今由当地农民耕种、收获,我们却要每年支付30万元的补产费。此外,从该项目开始,只要是地方出面协调的工作,公司都要付出相应的“代价”,大到几十万元的专车,小到几台传呼机、几吨汽油,同时,众多的“主管部门”也纷纷上门收取用水费、绿化费等费用,令开发商及其合作伙伴伤透了脑筋。而与此相反,一些涉及开发项目的根本大事,虽经开发商多次反映催促,有关方面却不能及时明确地给予答复和解决,一拖再拖,这就使开发商的投资信心减退,直至最终工程全面停工。
全力提供优惠政策
对于朱企华的说法,刘正仓当时不以为然,他称,公墓搬迁共节余100多万元,那是县政府集体努力、上下协调的结果,并且当时也是双方签订合同时认可的。他说,县上为开发商力所能及地提供了优惠政策,榆政发(96)202号《关于向大青山土地开发有限公司返还税收的函》就是一个书面的承诺,开发项目所涉及的所得税免征3年,土地增值税记账缓征,项目获利后,所实现的所得税、土地增值税上缴后,由县财政返还80%。
就是朱企华写的这篇《优化投资环境是招商引资的首要因素》文章引来了麻烦,朱企华在文章中尖锐地提出在大青山开发过程中榆中县投资环境不良等问题,使开发商丧失了信心。
据有关人士说,这篇文章引起了榆中县有关方面不满,有人认为此文伤害了榆中县政府的“感情”,成为矛盾的“导火索”。
本报北京5月23日电本报记者郝冬白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