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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大通过消保条例

兰州晨报

7月1日正式实施听证会上争论激烈的医疗和中介服务顺利纳入

  省人大通过消保条例

  本报讯(记者靳国升)备受我省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关注的《甘肃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6月4日结束的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获得通过,并将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据了解,这是我省首个引入立法听证程序的地方性法规,令人高兴的是,在立法听证会上争论十分激烈的医疗、中介服务也被写进新出台的《条例》,同时将保险、房地产等行业的经营消费行为纳入了调整范围。 No.1医疗服务纳入消保《条例》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必须具备合法的资格,并按照行业规范履行职责,承担义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依法维护患者接受医疗服务中的知情权、选择权。同时规范了医疗活动中的有关环节和医疗过失的处理规定。

  No.2调整范围继续扩大供水、供电、供气、供暖、客货运输、电信、保险、医药、整容、商品房、装饰装修、物业管理、汽车销售、餐饮、娱乐、洗浴、网吧、旅游和中介、邮购、电视直销、网上销售、电话销售等也被纳入新出台的《条例》。

  No.3举报中心写进《条例》《条例》规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设立或确定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专门机构和“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将举报中心写进《条例》,在全国是首开先河,同时将进一步加强行政机关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力度。

  No.4七大权利不容侵犯《条例》规定:消费者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要求赔偿权、人格权和监督权等各项权利。消费者有权对经营者或行业协会规定的规则中损害消费者权益的内容,提出意见或修改建议,并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No.5缺陷商品实施召回《条例》规定:经营者发现商品存在严重缺陷,并有可能危害消费者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应当停止出售该商品;商品已出售的,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告知消费者,并召回该商品进行修理、更换或者销毁,同时应当向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报告。

  No.6精神赔偿得到支持《条例》规定:经营者以侮辱、诽谤、搜查、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给消费者造成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受害人可以依法请求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No.7叫停误导消费行为《条例》规定:未经法律、法规或省人民政府授权,任何组织不得进行商品、服务的社会性评比、评价活动。这意味着以前一些部门和组织对商品、服务进行乱评比、乱推荐,在某种程度上误导消费者的行为被叫停。

  No.8包庇侵权行为受罚《条例》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包庇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偏袒、包庇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由消费者协会依据章程以及有关规定处理。

  本报记者靳国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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