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甘肃省邮政条例》的决定 (2004年6月4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甘肃省邮政条例》作如下修改:第十五条修改为“生产邮政用品用具,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邮政行业标准。印制通信使用的信封,应当由省邮政主管部门监制,核发监制证书。
不得无证或者盗用、冒用、借用监制证号生产、销售通信使用的信封。”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邮政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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