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法治领域的腐败,人们通常会本能地想到“司法腐败”这一众矢之的,但鲜有对立法腐败的警示之声。
法律公正是由两个方面组成的。其一,是法律制定上的公正,可以称为立法公正牷其二,是法律实施中的公正,包括执法公正和司法公正。
倘若说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那么立法可以视为社会正义的第一道堤坝,是法治长城的重要基石。司法腐败污染的是法治的水流,立法腐败则败坏了法治的水源。
立法腐败最突出的表征,就是立法谋私、立法“走私”,即立法中的地方或部门利益保护主义。“利之所在,法之所在”,在利益保护的驱动下,不少地方或部门都力图通过立法这一权威手段,争得那些能带来实惠的审批权、发证权、收费权、罚款权,为本部门或本集团画定一块垄断性的势力范围。它与“依法治国”的精髓背道而驰,不仅妨碍市场经济的建设和发展,还破坏了法的正义性、权威性和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作为人民利益和意志代表的政治形象。
立法中如果迁就部门保护主义,就会使部门权力利益化,部门利益法制化,严重妨碍转变政府职能和管理创新,并为权钱交易、贪污腐败提供赖以生存的土壤。
我们的法律、法规、规章应当是也必须是绝大多数人共同意志的反映,应该凝聚人民群众的智慧。只有这样,法律、法规、规章才能获得人民群众的认同和信念,才能得到切实有效的执行。
参与立法活动,是人民当家作主、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的重要体现。集思广益、群策群力,是提高立法质量的惟一正确途径。在立法之前倾听各方面的意见,是保证法律质量和法律实施的重要因素。
“不是每一个人都可以影响一部法律的产生,但每一个人都应该有表达个人意志的通道。”而让各方的声音能够表达并进行交锋的听证会制度,是确保立法透明度的重要环节。把听证会制度引入立法中,可以说是立法民主的里程碑!
我省举行的第一次立法听证会,是地方立法在民主化、科学化进程中的一次成功实践,标志着甘肃的民主立法步伐向前迈出了一大步。
4月22日上午,甘肃工商大厦4楼多功能厅座无虚席。我省首次立法听证会———《甘肃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草案)》立法听证会正在这里举行。经自愿报名、单位推荐和省人大法制委邀请,包括法学专家、律师、机关干部、工人和医疗、保险、房地产等行业的代表在内的16名听证陈述人,从正反两方面展开了激烈的交锋,其中的焦点集中在了“医疗服务是否应该纳入我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调整范围”这个问题上。
省卫生厅卫生法制与监督处处长郑贵森:医疗服务纳入我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调整范围的时机尚不成熟,医院并非提供产品服务的经营者,医患之间是特殊的服务关系,而且现有法规能够规范医疗机构及其行为。
甘肃政法学院法学院副院长、副教授魏清沂:虽然医疗机构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市场主体,但也不是公益性的社会福利机构,如私人诊所、药店等纯属盈利性单位,在救治患者的过程中,已经发生了实质意义上的经营行为,医患关系就是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关系。
兰医一院副院长余勤:医疗机构不是纯粹意义上的社会盈利机构,医患关系不是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关系,双方利益是一致的。同时,我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调整医疗服务会遇到“量化”的尴尬。此外,如果出现医疗失误,达不到患者期望的治疗效果,按照条例有关规定,患者可索取双倍赔偿,这不公平。
甘肃律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孙智俊:医患矛盾在有些地方比较严重,把医疗服务行为纳入我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调整范围,可以适当加大医疗机构的责任,促使医疗机构不断提高医术,增强医务人员的业务水平和责任心,使医疗机构尽最大可能地保护消费者的权利。
甘肃省红十字会黄河医院医务部主任韩彦民:医患官司本质上是民事法律关系,这种民事法律关系不能简单地等同于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关系,患者不是消费者,医院也不是生产经营者,医疗服务更不是消费服务,所以消法不能与医法列在一起,医疗卫生服务不应列入我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调整范围。
省建筑总公司干部龚树科:公民因病就医,与公民为了生活需求所进行的购物、接受服务等可自主选择的消费不同,是一种特殊的消费形式,其实质是公民为了自己的生命健康而不得不进行的消费。在这种情况下,患者几乎都完全处于无知、被动的不利地位,受医疗部门一方主宰,有失公平、合理,因此,公民就医纳入我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调整范围,是公民比较集中一致的意愿要求。
陈述人各述己见,不同意把医患关系列入我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调整范围的一方,或者坚持说他们已经有自己行业领域的法规在管理,或者说自己是公立医院或者说是公共的福利医院,坚决不赞同把医患关系纳入我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调整的范围。而赞成把医患关系列入我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一方则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就是以消费者为主体,他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因此,我们在讨论这个问题的时候,首先要思考,消费者和相对于提供一种服务的对方相比较,消费者在这个事实关系上处于一种弱势,给这个弱势群体给予一定的保护,在法律上是站得住脚的。另外,公立医院并不是义务给大家提供服务,只是医疗服务在标准的制定上有一定的困难,但从道理上讲是需要纳入的。
此外,其他几位听证陈述人还就中介服务是否应该纳入我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调整范围也进行了辩论。
在陈述人双方当面锣对面鼓地激烈辩论过后,由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程有清、柯茂盛、杨作林,省人大法制委和省人大常委会有关专门委员会负责人组成的14名听证人,对听证陈述人的观点、依据及理由进行了询问。
参加旁听的十届全国人大代表、兰医二院耳鼻喉科主任郭玉芬认为,这次立法听证会是我省推进地方立法民主化进程中迈出的非常重要的一步,是地方立法的一大进步、一大突破,是立法机关充分倾听民意、广泛集中民智,进而提高立法质量的新方法。
任何一项牵涉社会大众利益的措施的制定、修改、废止等,都源于社会生活的变化。立法听证也不例外。
听证HEARANG一词源于普通法系,最初是作为西方国家司法运作中的一项重要程序性内容而存在,其基本目的在于以一种形式主义来确保实质主义,亦即以审判程序的公开性来保证审判结果的公正性。它最早发端于英国,传入美国后,则被进一步移植至立法活动和行政实践中去,从而被用作提升立法与行政民主化程序以及广泛获取相关信息的有益方法。尤其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听证制度日益为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所接纳并加以改进。在当今世界范围内,受现代民主理念的渐进和传播潮流的促动,听证制度已经发展成为众多国家和地区司法、立法和行政运作中的一种颇具实效和影响力的程序性民主形式。
大体而言,我国的立法听证制度是从上世纪90年代的地方立法实践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就功能设计而言,在很大程度上被作为一种新型的公共决策参与形式,其标志性事件主要有:1993年,深圳市在全国率先建立价格审查制度,一般被称为我国听证制度的雏形。
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过,标志着听证制度在我国的基本确立。
1998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确要求:“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从而把听证程序引入中国行政决策领域。
1999年9月9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举行《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管理条例(草案)》听证会,标志着听证制度在立法领域中的应用。
2000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了《立法法》,其中第三十四条规定,列入议程的法律案,立法机关“应当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至此,听证制度正式进入立法领域,立法听证开始逐渐成为我国民主政治生活尤其是公共决策民主化进程中的普通事件。
近年来,特别是2000年《立法法》颁布实施以来,一些地方人大先后在立法过程中举行了具体操作各异的听证会。据不完全统计,已有上海、广东、四川等20多个省、区、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召开了数十次立法听证会,由此制定和修改的法规、规章日渐增多,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日趋广泛,主要涉及经济管理与市场秩序、城市建设与管理、社会保障以及教育、文化、公民和企业权益保护等领域,均取得了较好的实际效果。
随着我国立法实践的普遍开展和深入探索,部分地方人大开始着手制定并遵循较为严谨的立法听证规则,从而使立法听证实践逐渐走向规范化、制度化。
2000年4月,浙江省人大常委会率先制定了立法听证会规则。此后,上海、安徽、江西、河南、四川、广西和郑州、广州、深圳等省、市制定了立法听证规则。其他大部分省、市则通过制定立法条例来对立法听证问题进行原则规定。这些立法听证规则的出台,为各地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立法听证规则提供了可资借鉴的范本。
在20余年的立法实践中,甘肃省人大及其各级常委会始终坚持走群众路线,实行开门立法,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逐步拓宽人民群众参与地方立法的渠道,对提请常委会审议的法规草案,都采取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召开座谈会或论证会等方式听取意见,对其中关系全省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法规草案,还通过公开登报等形式,广泛征集社会各界的意见,收到了良好的效果。但是,由于工作程序上还不够规范,透明度也不够高,在群众参与程度和征集意见成果的应用方面,仍存在一定程度的局限性和随意性。为了贯彻实施《立法法》,进一步扩大我省立法民主化、科学化程度,推进和保障我省立法工作规范有序运作,从2001年开始,在学习借鉴兄弟省、市有益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省人大常委会开始了立法听证的准备工作。
2001年1月,省九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立法程序规则》第五条第一款规定:“起草法规草案,应当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书面征询等形式。”这是我省对立法听证这一形式在地方性法规中首次进行明确规定。
2003年5月,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修订通过的《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十九条第二款有关立法听证的表述是这样的:“对事关全省经济、政治、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法规案,在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后,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采取向社会公布草案内容、举行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2003年11月,按照立法计划,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对省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甘肃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草案)》进行了一审,这个法规实际上是对1996年1月出台的《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的修订。由于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涉及各个行业、每个公民的切身利益,省人大常委会决定对《甘肃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草案)》举行立法听证,广泛征求和吸纳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同时也为制定好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听证规则及今后举行立法听证积累经验。
今年3月18日,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和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邀请17家中央在兰新闻单位和省内新闻媒体,召开了新闻发布会,发布了我省首次立法听证会公告。之后,《甘肃日报》全文刊登了公告和法规草案,公布了举行立法听证会的目的、听证会的时间和地点、听证内容、听证参加人及报名方法等。
听证公告发出后,社会反响强烈。广大消费者积极踊跃报名参加,其中有国家机关干部、专家、学者、律师、在校大学生、工人,还有单位推荐的听证代表近300人。
4月15日,省人大法制委按照广泛性和代表性原则,兼顾报名参与听证者的素质,经过认真研究,确定16位听证会的陈述人,保证了参与听证利害关系人双方的对等性。此外,还确定了84名旁听人员。
4月22日上午,《甘肃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草案)》立法听证会在省工商大厦正式举行。经过遴选的16名陈述人,为各自代表的利益人、当事人充分发表意见。他们以法律、法规和实际事例为依据,从多方面阐述各自的观点,提出了许多很有参考价值的意见和建议。会议还邀请了正在兰州举行的由中央编译局比较政治与经济研究中心和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组织的“地方立法听证的推广与完善国际研讨会”的国内外专家学者,兄弟省、区人大常委会法制机构的领导同志共80多人旁听了听证会。
随着这个听证会的正式启动,“听证”从此在我省仅仅由一个学术名词开始演化为法治实践,我省民主法制建设进程由此迈出了重要一步。
立法听证制度的推广和完善,有利于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是广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有效途径。通过立法听证这样一个平台,公民对要制定的政策或法律发表了意见,它增强了立法决策的透明度,并对最终结果产生影响。
立法听证结果的效力问题是听证会的根本归宿问题,最终体现听证的价值。
听证的公正性不应仅限于形式,关键是在制定法律时要把大家的意见都充分考虑进去,这样,立法听证所起的聚合民众意见为公共意志的作用才能得以实现。
听证会结束后,省人大法制委对听证会上多方的观点和所争议的问题作了详细研究,大家认为,立法听证制度设计的初衷和主旨,是保证在立法活动中给利益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提供充分表达己见的机会,以纠正立法之偏。
因此,根据代表不同利益陈述人的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归纳梳理出三点建议:一是将医疗服务纳入我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调整范围。医疗机构的服务行为具有高科技性、高风险性等特点,被服务者生命、健康的价值与诊疗服务价格不具有等价交换的商业特征。但从法律关系看,在医患关系中,患者支付金钱,医院提供医疗服务,这完全符合民法的平等、自愿原则,是一种典型的民事法律关系。对医疗机构的责任和患者的权利作出明确规定,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精神的,我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针对目前医疗纠纷中的主要问题,仅就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执业资格、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以及患者的基本权利作出规定是可行的,有利于调整医疗纠纷,有利于保护患者的基本权利,也有利于保护医疗机构和医务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与其他法律规定和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精神是一致的,是相互衔接的牷二是中介服务应纳入我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调整范围。中介服务机构主要包括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房屋中介机构、人才劳务和婚姻介绍等。对于中介机构来说,其业务范围和服务行为,完全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精神,中介服务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其存在或发展的合理性和必要性是应当肯定的。但目前最突出的问题是缺乏规范,致使管理较为混乱,突出表现在事务性中介和房屋中介,尤其是屡禁不止的“黑中介”,采用欺诈的方式侵害消费者权益。因此,将中介服务纳入我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是适当的,对中介服务中的欺诈行为,也应当在本条例中予以规范,并进行必要的处罚牷三是对其他经营欺诈行为,也应当在本条例中予以规范,并进行必要的处罚。
根据立法听证会的听证结果及全省各地和社会各界反馈的意见、建议,省人大法制委和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草案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和补充,提请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同时,《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听证规则(草案)》也在总结我省首次立法听证会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参考其他各省市关于立法听证的规定以及地方立法听证的推广与完善国际研讨会专家的意见,形成了草案二次审议稿,提交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
6月1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委员们对《甘肃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大家一致认为,条例(修订草案)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听取专家论证会的意见,举行立法听证会,比较成熟,建议本次会议通过。
6月4日,在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我省第一个引入立法听证程序的地方性法规《甘肃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以41票赞成、1票弃权、0票反对的高票通过,同时通过的还有《甘肃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听证规则》。
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指出,要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保证立法和决策更好地体现人民的意志。我省对地方性法规进行立法听证,正是有序的政治参与的集中体现。成功的实践者能以最高效率和最低的成本实现普遍的民主,因为这是通向现代法治文明、政治文明的重要途径。人们期待着这一民主化进程在良性轨道上更为稳健地演进。
(题图为兰州市街景田敬峰摄文内照片均由本文作者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