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宏团伙案昨日重审
辩护律师出示新证据力证其行为不涉黑
本报讯(记者廖明郝冬白)被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张宏(又名刘瀚文)涉黑犯罪团伙案昨天在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重审,去年6月张宏被一审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20年,二审后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撤销一审判决,并裁定发回重审。此次公诉机关仍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伤害、抢劫、敲诈勒索、聚众斗殴、私藏枪支、窝藏罪等八项罪名对张宏等25名被告起诉。
庭审中,张宏自辩其行为不涉黑,公诉机关未出示对他有利的证据,他替人讨债有的是依据对方提供的判决书,他曾帮助追逃有功。其余被告均否认公诉机关的指控。庭审持续了一天,未当庭宣判。
在法庭调查阶段,张宏的委托辩护人甘肃天释律师事务所律师于辰慧向法庭举了2份证据。一份是余萍的丈夫肖某某的证词,证明余萍在发案那天,赌博被骗了好几万元,后向陈某某借3万元的事实。一份是陈某某的证词,证明了他向余萍借款的事实。据于辰慧向法庭说,他举这2份证据,是为了证明检察院指控张宏的抢劫罪不成立,债务关系是存在的。
庭审中张宏的辩护律师于辰慧认为:一、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罪不成立。他认为,从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而言,指控张宏涉嫌犯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罪,不具备构成要件。从法律的适用而言,法无追溯力,新《刑法》颁布以后,在此之前所犯罪行,应按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进行处理。二、抢劫罪不成立。他认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关于对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的处理,构成绑架的,按照非法拘禁来定,造成伤害的,以故意伤害来定,致人死亡的,以故意杀人来定。对该案的处理,要严格依照我国刑法罪行法定的原则。三、敲诈勒索罪不成立。他认为,在正常债务存在的情况下,一方可以委托公民进行索债。
四、不构成寻衅滋事罪。他认为,对于该案件,临夏路派出所已经处理过,再提起处理,应视为重复处理。五、对于持枪情节,应按自首定,因为此事件是张宏在侦查机关尚未掌握这一犯罪事实时主动交代的。
庭审花絮
在25个被告人中,有4个被告有前科。
段文俊,1999年12月27日因伤害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现在兰州监狱服刑。
赵洪,1994年因伤害罪判刑2年,2001年8月24日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被逮捕。
陈天志,2001年3月12日因涉嫌贩毒罪被判处5年徒刑,现在定西监狱服刑。
魏永中,2000年7月4日,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现在兰州监狱服刑。
被告中有两女性这两位女性都有职业。一位叫余萍,系兰州长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业务员,涉嫌敲诈勒索罪被逮捕。
一位叫董炳丽,又名董丽,胜利宾馆服务员,涉嫌绑架罪。
拄着双拐上法庭这位被告人叫徐黎明,他是25个被告人中唯一有大学文凭的,是兰州市移动广通维修中心职工,他拄着双拐走进法庭,他涉嫌的罪名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张宏团伙”的25名被告是:刘瀚文、陈恒刚、李高明、罗毅、王炯、韩耀文、王晓文、段文俊、闫伟鸣、朱宸希、唐培元、董峰、赵洪、鲁广勇、张兆奎、李海明、徐黎明、陈天志、高敖、白金龙、魏永中、孙义强、余萍、廖永福、董炳丽。
文/图本报记者廖明郝冬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