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先认定涉黑成立 后裁定发回重审
判决:一审二审两重天
2002年底,兰州市检察院对刘瀚文(又名张宏)犯罪集团提起公诉,指控刘瀚文等25名犯罪嫌疑人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伤害、抢劫、敲诈勒索、非法私藏枪支,窝藏等8个罪名。2003年6月18日,兰州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罪名成立。2004年1月,省高院作出裁定,将该案发回兰州中院重新审理。
指控:敲诈勒索非法获利
检察机关指控,1997年9月,刘瀚文为打麻将输钱的朋友余萍讨钱,将其他参与赌博的3人威胁并殴打,抢走赌资共计2.75万元,并要挟其3人各打一张2万元的欠条;同年12月6日,刘瀚文带领陈恒刚等9人在城关区华亭街将杨某等三人堵截殴打后强行将其带至七里河区建兰市场一茶屋内,限制其人身自由,并威胁杨某写下15万元的欠条交给廖永福。杨某在被打断一根肋骨的情况下,交给廖永福15万元。
1997年12月,刘瀚文集团为杜某讨债,殴打威胁马某将一辆桑塔纳轿车顶债,并向其索要了2万元的“辛苦费”;2000年4月,刘瀚文集团成员赵洪在城关区某歌舞厅威胁歌厅老板强行收取19个月的保护费共9000元;2000年9月,刘瀚文集团成员闫伟鸣、小任二人向城关区一酒店经理李某索要5个月的保护费共计7800元。
一审认定:涉黑罪名成立
法院一审审理后认为,自1997年至2001年以来,先后有20余人参加刘瀚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通过多次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如非法讨债、收取保护费、抢劫等,获取非法利益达32万余元。故上述被告人的行为具备立法解释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项特征。法院认为,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法律适用问题,法律的解释权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保护伞”特征不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必备要件,这是对法律规定含义的进一步明确,是立法本意,而不是产生的新的法律。
综上,法院认为公诉机关关于指控被告人刘瀚文等人的基本事实、罪名成立。
一审判决:刘瀚文领刑20年
2003年6月17日、18日,兰州中院分别对刘瀚文等25人作出一审判决。刘瀚文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执行有期徒刑20年。其余24人除两人被免于刑事处罚外均分别领刑。
二审裁定:事实不清重审
一审宣判后,刘瀚文、罗毅、王炯、朱宸希、董峰、韩耀文、闫伟鸣、赵洪、鲁广勇、高敖不服,分别向甘肃省高院提出上诉,李海明等人未提出上诉请求。
甘肃省高院审理后认为,原判认定刘瀚文等25人所犯8项罪名的部分犯罪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经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04年1月作出裁定,决定撤销兰州中院(2003)刑一初字第093号刑事判决,发回兰州中院重新审理。
本报记者 王敏
■记者踏访
“红磨坊”即将易名
谈及夜总会往事大家都十分谨慎
记者了解到,在1995年至1997年期间,刘瀚文曾担任七里河区建兰饭店“红雨”夜总会(后改为“红磨坊”娱乐有限公司)经理人及经理。
昨日下午6时许,记者来到西站建兰饭店看到,昔日声名远扬的红磨坊夜总会早已失去了曾经的光彩,高高竖立的招牌虽然还在,但已显得陈旧黯淡。记者上到六楼楼梯口时,遇到了一名50多岁的妇女,她称自己是东北人,10多天前才接手该夜总会。记者问她是否知道原来夜总会的情况时,该妇女称,对以前这里的情况她一无所知,她们现在正在搞卫生,准备装修。记者问她今后开业,是否还用“红磨坊夜总会”的名称,她非常肯定地告诉记者,重新装修开业后,“红磨坊夜总会”要改名,至于具体的经营还没有确定。
记者到建兰饭店业务科采访时,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红磨坊夜总会前年年底就停止营业,最近公司出租给新的老板,现在正在装修。记者在建兰饭店各楼层询问红磨坊夜总会的情况时,服务人员说话都非常的谨慎,只有一个声音:“不知道”。 记者 亢兆宁
■现场花絮
老板儿子当上“马仔”
昨日在旁听席上,一位身穿蓝色布衣的老人手里紧紧攥着一个口袋,双手放在胸口处,对被告人一脸关注。经记者了解,他是被告人李海明的父亲。据李父称,他家开有一个小药铺,家庭情况一般,李海明是家中的长子。李海明来兰州上卫校后,结识了刘瀚文等人,对方要他去帮忙,说可以给他付报酬,所以李海明就和刘瀚文等人替别人讨债。李海明父亲对记者哭诉:“我这个娃替别人讨过一次钱,就被判了三年,哎,不知啥时才能回来!” 记者 王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