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催生“消法”全面更新
——解读《甘肃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本报记者 田小兵 徐静 石军鹏
2004年6月4日 省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甘肃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定于7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意味着,1996年1月31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同时废止,中止其近年来已经不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勉为其难”的艰涩运行。
纵观我省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进程,此次立法耗时一年多,力度之大前所未有。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立法人”认为,即将颁布施行的《消保条例》,不是基于原有《办法》之上的简单“搭建”,而是针对不断“扩容”的行业消费领域和日渐增多的消费种类,结合我省消费市场的特点和可以预见的消费趋向性,全方位“打捞”消费双方意见而制定的一部“全新”的地方性法规。
医患关系:不再“法外逍遥”
家住兰州市城关区牟家庄的董师傅接受记者采访时,讲述了他所遭遇的“拆线事件”。去年年底,董师傅阑尾炎发作在一医院作了手术治疗。伤口愈合后,他到这家医院拆线。他想,“拆线的费用也就是不到十元钱”,所以,拆线前,他就没有详细询问具体费用。岂料,线拆完后,“护士张口就要二十元”。董师傅懵了,“二十元相当于他一天的基本工资,就这么不明不白的给了”
事后,董师傅打算向城关区消协投诉,他认为“这是明火执仗的欺诈”,可是他的一位在政府工作的朋友告诉他,“算了,这样的事情太多了,消协受理后也处理不了,他们没有过硬的法律依据呀”
尽管这样,医患双方就“医疗服务”是否纳入“消法”调整范围的争论依然是喋喋不休。
4月22日《消保条例》立法听证会上,代表医疗机构一方的陈述人认为,因为医疗行为的特殊性和复杂性、未知性必然导致患者不同程度受到损害,有过错导致的,有非过错导致的,这是医疗事业进步的必然风险和代价。平衡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不是靠制定消保条例就可以解决的,医患关系不属于“消法”调整的范围。代表消费者一方的陈述人认为,随着医疗机构改革的不断深化,绝大部分医院都转而成为自收自支的营利性机构,在营利背景下,侵害患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就时有发生。将医疗服务纳入调整范围,是惩治医疗服务行业欺诈行为的法律手段之一。
这样一来,按照《消保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依法维护患者在接受医疗服务中的知情权、选择权”的规定,董师傅就可以以“医院及其护士剥夺其知情权向消协投诉了”,就不存在有人管但于法无据的情况了。
中介服务:中止“两头跳跃”
在建筑工地打工的倪呈祥来自陇西,他告诉记者,刚来兰州时,他看到了一家中介服务机构发布的中介信息,“上面说是长途押运,月薪1500,还管吃管住。”接待他的一名工作人员收取了他20元中介费,让他填完一份表格后告诉他,“工作其实很简单,就是帮助长途车看看货物,一个月两趟,基本上是上半月班,休息半月”。倪师傅拿着中介所开的“介绍信”,找到车主。车主则对他说:路上一般没事,但有时候会遇上车匪路霸。他一听就有点胆怯。倪呈祥没有去“押运”,他再去这家中介机构时,工作人员说,搞押运都是这样的,没有危险怎么能赚到钱。倪不清楚这些,事先中介所的人也没明说。倪想要回钱“不接受服务了”,工作人员这才解释说:他们的中介服务有效期一年,一年后如果还找不到合适的工作,保证退钱。这些倪事先同样不知道。之后,倪又去了几次,回答都是“没有合适的”,而且态度一次比一次差劲。倪说,他再不敢相信中介公司了。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外来人员通过中介机构务工的,遭遇这种“虚假信息蒙骗”的几率很高。面对这种情况,他们大多是“哑巴吃黄连,怪自己没见识只能认了”。
事实上,这只是一种情况。省人大法工委副主任朱自清介绍说:“中介服务涉及各行各业,虽然都有行业法规,但针对中介机构胡乱发布中介信息的违规行为,并没有多少约束力。”
相关人士在解读《消保条例》时指出:利用诱人的虚假信息,“跳跃”在消费者供、需双方之间的中介机构应该有得“治”了。按照第十二条规定,从事中介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明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不得采取强迫、欺诈、误导等手段进行中介活动。而且,第四十五条还规定了处罚标准:“发布虚假广告或者其他信息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赔偿金额为消费者接受服务费用的1倍。
时尚消费:告别“有患无备”
去年1月16日发生在省城的天河洗浴中心“浴池烫死人事件”,至今仍让许多人记忆犹新。据省消协一工作人员介绍:2003年1月16日凌晨4时,蒋建国和两位朋友一起到24小时营业的天河洗浴中心洗澡。不曾想,蒋建国为此会“死于非命”。后经调查证实:由于洗浴中心服务不到位,浴池水温过高却没有明显的警示标志,蒋建国“滑落”池中,就被严重烫伤,治疗19天后,终因伤势过重而撒手人寰。
“这是一起典型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案件”,省人大法工委主任许华评价这起案件时特别强调了这一点:“然而,此案当时在未进入司法程序时,天河洗浴中心的老板以‘死者还没有付费’、没有进入消费阶段,不应承担全部责任为由,拒绝省消协的调解。”
此案在经过长达9个月的诉讼之后,最终以赔偿死者10万余元而告终。法工委一王姓工作人员在解读时说,根据《消保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根据自愿、平等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分别采用合同、公示、约定、协议、承诺等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死者蒋建国进入洗浴中心,虽未提前付费,但并没有遭到阻拦,这就意味着双方已经有了“约定或者承诺”,“洗浴消费”已经开始。以死者没有付费辩称消费过程没有开始,显然是站不住脚的。
许多相关人士在解读时一直认为:为消费者“未雨绸缪”,先期介入消费过程是《消保条例》的一大亮点。比如近年异常火爆的“住宅装饰装修”,第二十三条中明确规定: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以“书面形式约定装饰装修的项目、数量、标准、施工时限”,而且“对装修部位要在1年内予以保修”。
至于更为时尚的汽车消费,目前尚未在我省形成“大气候”。“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汽车消费必将会成为亮点消费”,朱副主任说:“去年在我国搞得沸沸扬扬的日本三菱车召回事件,给我们此次立法提了个醒。这次在《消保条例》第十三条中就明确规定,对于存在缺陷的商品,特别是大件商品,除中止销售外经营者还应当将已出售的负责召回。”
一位消费者也认为:《消保条例》中许多条款都具有针对性和预见性。做到了有备无患,我们可以较为放心的消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