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商:涉嫌垄断
兰州翔宇广告有限责任公司认为:甘肃省公安厅消防局发布(2004)1号文件《关于在全省开展消防知识“面对面”宣传活动的通知》,该通知将全省范围内的电梯间广告业务指定由兰州伙伴广告有限公司一家来做并且以行政行为要求各消防支队负责对此事予以落实。该文件的下发,不仅误导了众多的市场客户,而且使该公司在商业竞争中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消防局作为国家行政机关,却打着宣传消防知识之名,行垄断电梯间广告业务之实,该行政行为违法。
消防局:未曾违法
甘肃省公安厅消防局认为:(2004)1号文件不具有可诉性,因为该文件的发放范围是消防局所属各支队,对包括消防局在内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该文件是为了落实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有合法的依据,不存在违法行政问题。消防宣传画板仅占电梯间的一小部分,不影响兰州翔宇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在电梯间的广告业务,认为消防局垄断电梯间的广告没有事实依据,所谓侵犯市场公平竞争权的理由也不能成立。
本报记者郝冬白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