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不准”规范行为“十不准”管理队伍
省治超办为执法人员定“规矩”
本报兰州讯(记者杨世智)为强化对执法人员的管理,规范全省治理超限超载车辆中的执法行为,省治超办近日对上路履行路政管理责任的执法行为规定了“五不准”,对执法人员提出“十不准”。
“五不准”规定,执法人员在执法时,要求一律戴头盔、着反光背心、悬挂胸卡、亮执法证,并切实做到没有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准上路执法;上路执法人员不准不开收费票据和乱收费、乱罚款;车辆没有经过称重检测的,不准认定为超限超载;车辆没有卸载消除违章行为的,不准放行;同一违章行为已被处理的,不准重复处罚。
“十不准”规定则要求执法人员不准刁难、辱骂、殴打驾驶人员;不准在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期间饮酒;不准接受与超限超载正常执法有关的吃请或馈赠;不准对同一超限超载违法违章进行重复罚款;不准利用职权参与或者让其亲属、朋友参与对超限超载车辆实施卸载的经济行为;不准以约定形式收取一定费用而允许车辆进行超限超载运输;不准对超限超载车辆不卸载而单纯实施罚款和收费的行政处罚;不准将超限超载车辆长时间扣留而不处理;不准将罚款和收取的公路补偿费纳入单位的小金库或中饱私囊;不准违法扣留运输车辆、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