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2”小南沟特大矿难案开庭审理4瞒报责任人竟称——
上报矿难不关他们的事
本报讯(记者宋维国张其文)6月23日,备受社会关注的“12·22”平川小南沟煤矿特大瓦斯爆炸事故的部分涉案人员在会宁县人民法院接受审判,此案是受白银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会宁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会宁县人民法院受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指定,对该案的涉案人员原平川区煤炭安全监察局局长王俊英、原平川区煤炭安全监察局副局长吕佐顺、原平川区煤炭安全监察局办公室主任兼平川区煤炭管理站大水头分站站长李生荣、原平川区煤炭管理站大水头分站副站长蔺强4名被告人公开开庭审理。该案当天没有宣判,法庭合议后将择日宣判。
庭审直击·控方
公诉人义正词严
公诉人:“11条鲜活的生命葬身非法矿井下,11个幸福的家庭在一夜之间被痛苦湮没;黑心的矿主强迫受害者家属签订私了协议,刻意隐瞒矿难10天之久;直接管理单位煤炭安全监察局的4名负责人得知情况后也不向上级部门及时报告,竟然集体商量,故意瞒报;如果不是群众上访,媒体曝光,这一特大矿难事故将永远被隐瞒到底,无人知晓……”“对这种行为不严惩不足以平民愤,不严惩不能安慰死去的11名无辜矿工的亡灵,不严惩不足以正国法。”
庭审直击·辩方
滥用职权罪不成立
在法庭调查阶段,4名被告及其辩护人向法庭陈述,检察机关指控的“涉嫌滥用职权”的罪名不能成立。他们甚至认为,煤炭安全监察局的作用只是替政府行使职能,而政府并没有“授权”煤炭局必须或者应该上报矿难,有关法律也没有规定煤炭局就是上报矿难的“特设”机构,主体资格上也不具备上报矿难的资格,因此,4名被告没有上报矿难也是对的,要说有错那也是“政府划分职能不清或者授权不明确”的错,这个责任不应由4名被告承担,他们的责任只是替政府对煤炭生产进行检查和监督,发生矿难后的上报工作应由矿主自己向政府主管部门汇报。
被告行为并不“恶劣”
4名被告及其辩护人对“被告的行为是否给社会造成了恶劣影响”有“独到”的见解,他们认为影响的大小、恶劣的程度没有一个具体的量化标准,没有一个有效的办法去度量,况且,4名被告的行为只是“考虑方法欠妥才出了下策”,他们的行为并没有给政府部门带来任何影响和损失,政府的工作还是在照样正常开展。
怕矿长逃跑才瞒报
庭审中,4名被告及其辩护人的观点让人发笑:“当时之所以没有上报矿难,是害怕矿主闻风逃跑,由煤炭局承担赔偿责任而引火烧身,被告的做法是为了顾全大局,为了让受害者能得到赔偿而不得不稳住矿主。” 本报记者宋维国 张其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