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中,三属下齐把责任推向煤监局长,而后者接受采访时竟称——
瞒报是顾大局!
本报讯(记者 周桓正)昨日,会宁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原白银市平川区煤炭安全监察局局长王俊英等4名相关责任人涉嫌不履行监管职责、集体隐瞒小南沟煤矿“12·22”特大瓦斯爆炸事故一案。庭审现场上,煤监局长的三名下属均辩称自己曾将此事向煤监局长汇报过,并没有瞒报;而煤监局长竟称:“瞒报是为了顾全大局!”该案将则日宣判。
■庭审现场
三属下当庭推卸责任
四被告陈述事件经过
在昨日的庭审现场,被告王俊英等4人称,2002年12月26日中午,被告人蔺强(时任大水头分站副站长)听说张营(时任小南沟矿主)煤矿发生了特大事故,造成11人死亡,便告知李生荣(时任平川区煤炭安全局办公室主任兼大水头分站站长),二人马上找到正在吃饭的局长王俊英,并一同到王俊英的办公室协商此事。王俊英了解情况后,马上联系张营但张营当时在兰州一直未联系上。之后,王俊英将此事告知了正在参加会议的副局长吕佐顺。后张营在与王俊英的电话中,王俊英证实了12月22日瓦斯爆炸11名矿工遇难的事件。随后,王俊英提出此事暂且不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先责令张营处理好后事再说,其他三人对王俊英的提议并没有表示异议。直到2003年1月2日,群众向有关部门举报后,此事才浮出水面。
三属下把责任推向局长
对于检察机关对他们滥用职权的指控,除王俊英外的三名被告均称,自己在得知情况后立即向直属上级领导王俊英汇报,而向煤炭安全监察局的上级单位汇报,不属于自己个人行为及职权范围,据此,三人声称自己不构成滥用职权罪。王俊英也辩称瞒报事出有因。
■庭审焦点
双方围绕两点展开舌战
在法庭上,公诉人与辩护人就两大焦点问题展开舌战。
●焦点一
性质属于“恶劣”还是“不良”
辩护人认为,事故发生后,张营故意瞒报矿难事实,并没有向煤炭安全监察局及监察站正式汇报此事,此事是蔺强等人私下与其他矿主交谈中得知的,虽然王俊英曾向张营及李源年打电话询问,此事究竟没有具体核实,属于道听途说的“小道消息”,并在得知情况后采取了一定的处理手段,因此不能认定为是瞒报;其次是构成滥用职权罪的要件之一,事故“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问题,四位辩护人认为,此事的确造成了一些不良影响,但“恶劣影响”并没有具体的量化,因此,是否“造成恶劣影响”尚不能定论。
●焦点二
上报事故不是被告职责?
此外,王俊英的辩护人还向法院提出,煤炭安全监察局及下属监察站的职责是监管煤矿安全,其直属的上级对口单位是经贸局煤炭科,根据我国《煤炭法》及《煤矿安全监察条例》规定,对于特大矿难的上报工作,应由靖远煤矿安全监察站履行,因此王俊英等四人不存在滥用职权的问题。
对此,公诉人认为,首先,平川区煤炭安全监察局是区经贸局下属单位,对煤炭事故负有上报的责任,区委区政府实际上已经授予煤炭安全监察局行政执法的权力,因此辩护人的辩护不能成立。
■记者专访
本报记者与平川区原煤监局长王俊英面对面,他一再强调
瞒报是顾大局 不是滥用职权
昨日,记者在会宁县人民法院庭审现场旁听此案。王俊英在法庭上坚持认为自己在主观意识上不存在故意,是出于顾全大局的考虑才出此下策。他说,由于以前发生过类似的事件,矿主在矿难后携款潜逃,后来,政府都责令煤矿的上级主管部门即煤炭局来赔偿遇难者家属,局里在经过这样几次赔偿后,连职工的工资都无法按时发放,据以前的这些“经验”,他认为,为了先稳住矿长张营,让他做出合理赔偿后再将此事逐级上报,如果立即上报,张营难免会携款潜逃,难免会再次给国家造成不必要的负担;他还承认,自己出于一种狭隘的地方保护主义观念,认为上报后会引起平川区全区的煤矿停产,影响平川区煤炭的正常生产,再加上当时正处在“两会”期间,要是立即上报这样的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难免会影响“两会”的召开,他一再地提出,自己是为了“顾全大局”才做出这样的决定。
在庭审休庭期间本报记者对原平川区煤炭安全监察局局长王俊英进行了专访。
记者:目前对于监察机关指控的滥用职权罪名,你有什么意见?
王俊英:我对此事的意见在法庭上已提到,我是顾全大局才做出这样的决定,我没有滥用职权。
记者:对于此案你还有什么看法?
王俊英:在法院没有做出判决之前,我不便发表意见。
记者:你是否参与了张营对遇难者家属的赔偿?
王俊英:2002年12月26日,张营告诉我,他筹集了80万赔偿遇难者家属,我告诉他每人最少要赔偿7万元,但他却不听,以3.8万元到5.6万元的价钱赔偿了遇难者家属,将剩的钱据为己有后逃跑了。 记者 周桓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