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有权设定行政许可事项
在我国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省市自治区人民大会及其常委会,可以依照职权和实际需要,在有关法律、法规中自行设定行政许可;省级人民政府有权设定临时性行政许可。即这些国家机关依职权自行创设行政许可,自行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力,创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那么,谁有权设定行政许可事项呢?
(一)法律的行政许可设定权。法律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其效力仅次于宪法。按照立法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和专属立法权。因此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自行使设行政许可事项。
(二)行政法规的行政许可设定权。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法律规范,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它的效力等级仅次于法律。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有关事项,但是,法律已经设定行政许可的,行政法规不得超越法律的规定,而只能作具体化的规定。
(三)地方性法规的行政许可设定权。地方性法规是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立法法、地方各级人大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制定或者批准的法律规范。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但地方性法规不能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立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等。
(四)省级政府规章的行政许可设定权。立法法规定,省级政府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制定政府规章,还可以依职权制定规章。在省级政府规章中,可以设定临时性行政许可。
按照法制统一原则,根据我国法律体系中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的精神,行政许可法针对现实生活中下位法超越上位法增设行政许可或者增加上位法规定的行政许可条件,甚至层层加码、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现象,规定下位法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但不得增设行政许可,不得增设上位法没有规定的行政许可条件。
另外,除上述法律、法规、规定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那么,哪些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根据行政许可法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有下列六类:
(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三)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五)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州委宣传部 州政府法制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