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
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在行使行政许可权的同时,还要承担相应法律后果。行使其他权力的如司法权、立法权的机关不是行政许可实施主体;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必须能够独立地对外承担由于行使行政许可权而引起的法律后果,只行使行政许可权而不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的,不能行使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原则上由行政机关行使,非行政机关的组织实施某些行政许可只是一种补充,行政机关作为国家机关的一种,具有以下特点:行政机关是执行机关,行政机关的组织结构严密,层级分明;行政机关行使职权具有广泛性;行政机关站在行使国家权力的第一线。行政机关要取得行政许可权,应当具备依法享有外部行政管理职能的条件;依法得到法定明确授予的行政许可权的条件;应当与行政机关的外部管理职能及范围相一致的条件。行政许可作为行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行使职权应当遵循职权法定原则。
另外,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被授权的组织适用行政许可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
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委托机关应当将授委托行政机关和授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委托行政机关对授委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行政机关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许可。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清理本级人民政府所属实施行政许可的机构,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行为。
(州委宣传部 州政府法制局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