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安宁区检察院对一起涉嫌多次抢劫犯罪案,以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量刑明显畸轻”为由,依法提出抗诉。近日,该案得到改判。
1999年4月至5月间,被告人盂可先后5次分别伙同汪隆、陆缋、空宪等人在兰飞厂门前、国防学校学生宿舍及该校西门、东门及附近游戏厅,以暴力胁迫及搜身手段,抢劫现金共计245元,夹克衫一件。盂的行为已触犯《刑法》263条4项的规定,构成抢劫罪,应当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2002年9月,安宁区检察院以被告人涉嫌抢劫罪提起公诉后,安宁区法院经开庭审理,于同年11月根据《刑法》236条的规定,按一般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7年,罚金1000元。
安宁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判决定性准确,但在认定事实、采信证据方面存有错误,导致适用法律不当,量刑明显畸轻。为此,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03年1月28日提出抗诉,上级检察机关审查后支持抗诉。兰州市中级法院审查后发回重审。原审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此案,后查实5起犯罪事实,确定全部证据,认定盂可等人多次抢劫,依法判处被告人盂可有期徒刑12年,罚金1000元。
王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