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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工作中“重访”现象透视
□本报记者李近远

甘肃日报

  只因心结待解开 ----信访工作中“重访”现象透视

  4月下旬,记者和同事在靖远县城近郊的一个村子里,采访一起村民之间的拆房纠纷。我们调查掌握的情况,与他向报社反映的有很大不同。并且这件事情,已经被相关的几个部门和媒体调查过。但这位村民仍然坚持自己的观点,不断地到各级部门上访,要求按照他的意愿解决问题。

  记者还数次接待过一位50多岁的上访者。十几年来,他到处上访,要求解决上世纪50年代被拆除的祖产房屋补偿问题。他随身携带的大包里,有国家和地方政府从建国以来颁布的各种有关房屋拆迁补偿的法规;有各级政府和信访部门的相关函件。他对相关法规的娴熟程度,不亚于职业律师。由于缺少当年是否已补偿的证据,信访至今无果。而他花费的时间、精力、金钱,如果折合起来,经济上的代价,已经远远超过了房屋的价值。

  但他还是非常执著,坚持继续上访。

  类似这样的上访者,从事信访工作的部门及报社都经常遇到。据省上信访部门统计,去年来信来访中的重访问题相当突出。省政府信访局去年受理的重访人次达185批,占集体访总批次的51.5%;重访信件2085件,占来信总量的35.2%。

  这些“重访”户的信访,是各级信访部门工作中的难点。近年来他们所反映的问题,也有了一个明显的变化,一是群众信访反映内容由单一性、历史性的问题向涉及群众政治、经济、生活等切身利益的群体性、现实性转变。二是群众上访成为信访工作的主要形式,信访人员主体也有所扩展。三是组织化倾向明显。四是非正常上访更加突出。

  记者着重对一些重访事例的原因做了一下归纳,总结起来有以下几种。

  一是历史问题。这类问题与历次运动有关。涉及运动中财产的没收、转移。因当事人和知情者多已不在原单位,许多人已经过世;许多财产转移发生时,根本没有档案资料。这就给问题的调查和解决,带来不小的难度。还有运动期间发生的死伤案件,同样是由于取证困难,导致事情真相难以核实。加之,一些政策规定不明确,难以落实改正。

  二是司法案件。此类“重访”分刑事和民事两类,以民事居多。刑事案件的上访者,多是案件当事人的亲属。他们多反映对甲方量刑过重,判决不公,或是对乙方当事人轻判或未判。此类问题,大多已是终审判决,各级人大、政法委等都已批示或转发过,有关部门也经过调查核实并作出结论的,上访者对结论不满意,仍然坚持上访。

  当然,应该引起重视的是,不能排除个别人的确有冤情,的确是遭受了不公正的对待。

  民事案件的“缠访”比较复杂。由于牵扯到具体而复杂的经济利益和纠纷,当事人往往各持己见,也各有道理。一方当事人不满意法院的判决,就会通过上访来解决问题。即便是上级法院重新开庭、判决后,上访者如果对判决不服,还会继续上访。有些形成了“缠访”。

  三是深层次的社会问题。主要集中在国企改革、社会保障、土地征用、城镇拆迁安置补偿、三农问题等综合性的社会问题。都有一些长期上访者。这些问题,普遍存在国家政策的原则性和具体操作复杂性之间的矛盾,而且牵扯到很多方面的问题,解决起来有一定困难,需要时间和耐心。而一些上访者急于解决,便认为是执行部门或办事人员故意为难,便到相关部门和上级政府上访。如果问题还是得不到解决,他们就认为有关部门不够权威,或是不够重视,于是便多次越级上访。

  “重访”现象的存在,一方面说明在社会生活的许多方面,还存在一些不尽如人意的问题,同时也表明,是民主法制建设的成果,群众向国家机关反映问题的权利,得到了充分的保障。

  “重访”现象带给信访工作的负面影响也是显而易见的。信访工作人员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接待“重访”者,编发、批转他们反映的问题,增加了行政工作成本,其他群众的信访接待也因此受到影响。重访特别是群体访还会引发许多社会问题,需要各级信访部门高度重视。

  “重访”现象形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我认为,其中两个关系到上访者本人的原因值得高度重视。

  “重访”者所处的具体社会舆论环境,是他们屡次上访的外在动力。许多上访的群众,能够听得进信访工作人员的劝告,客观地认识自己反映问题的症结所在。可返回所在地不久,有些人就会再次越级上访。原因是一些群众上访后,因各种原因没能解决实际问题,他往往会被个别人耻笑。上访者无法说服身边的人,又不甘落个“无能”的名声,于是很容易再次上访。

  基层信访工作者熟悉当地情况,在工作中应该重视这一问题,想办法了解“重访”者周围的舆论环境,不但要做上访者本人的思想工作,帮助他们解开心里的疙瘩,将精力投入到其他方面去,也要劝说他生活环境中的一些群众,创造一种宽容和理解的环境。正确认识上访者反映的问题,共同寻找解决问题、化解矛盾的途径。

  “重访”者本人的素质和性格,是他们屡次上访的内因。一些上访者文化素质不高,认识问题的方法比较偏激。甚至认为上访就是“告御状”,解决问题就要靠上访。一些部门和领导的批示、转发公函被他们认为是解决问题的“法宝”。这个认识上的误区,需要每个信访工作人员认真加以解释和开导,帮助他们正确认识信访工作的性质和作用,寻求合理合法地解决问题的办法。特别在法制建设不断完善的今天,有些事情必须通过司法程序才能解决。

  从大的方面讲,群众信访的成因和反映的问题,与各地干部的工作方法、工作作风有密切的关系。如果各级领导高度重视信访工作,通过努力是可以将大多数问题处理在基层。同时绝大多数的信访问题,如果基层人员认真对待,有些苗头初现时,便可及时发现并化解。对一些长期重访者不能一推了之,要带着感情搞信访,多做说服劝解,抓住主要问题,寻求解决的有效途径。切实帮助他们解决一些实际困难和问题,努力扭转重复上访、缠访上升的局面。今年,四川省率先在信访工作中引入行政问责制,做出相关的规定“如果办理机构工作人员拒不办理信访事项、对重大信访事件不受理、应回避而不回避、对信访人打击报复,或不执行上级机关对有关信访问题作出的处理决定等,受理信访事项的机构有权提出行政处分的建议,行政监察机关根据建议依法处理”。同时“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都将纳入《信访条例(草案)》的适用范围,以解决国家权力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信访工作无法可依的问题”。相信,随着法律建设的完善,信访工作也会步入法制化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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