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市法院为6年前执行公务时打死人的法警“埋单”
停尸四年法院赔了36万
6年前,嘉峪关市人民法院执行庭法警王继禄赴酒泉华利百货有限责任公司执行案件时,用手铐将隆泰公司的库房管理员打死。后王继禄被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期5年。王继禄的刑事判决生效后,受害者家属提起国家赔偿,为此,受害者尸体被公安机关管制,存放在医院的冰柜里“悬尸”4年。
2004年7月26日,记者从有关部门了解到,该案在最高人民法院和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关注下,终于得到了解决,嘉峪关市人民法院赔偿受害人家属有关损失23.26万元,支付医院停尸费13.3万元。
手铐砸死库房管理员
1998年10月12日,嘉峪关市人民法院执行庭有关人员赴酒泉执行酒泉华利百货集团公司与嘉峪关市百货二级站经济纠纷一案时,隆泰公司库房管理员陈全丰被以无理阻挠执法人员执法而被拘留。拘留时,法警王继禄用手铐猛击陈全丰的头部,后将其押回嘉峪关市人民法院。其间,陈全丰小便失禁,出现昏迷状态。当晚,陈全丰被送医院检查,未发现异常。当晚10时许,嘉峪关法院召开审判委员会,决定对陈全丰等5人分别处以罚款、司法拘留的处罚。次日凌晨,法院宣布了此项处罚决定,后将陈全丰等5人送嘉峪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所执行拘留。陈被拘留后出现小便失禁、乏力、烦躁等症状,13日早晨处于昏迷状态,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10月16日死亡。
事件惊动省上领导
据嘉峪关市医院诊断,陈全丰因重创颅脑伤,中枢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
据甘肃省公安厅出具的陈全丰死检报告称,陈全丰系头部遭受钝器直接暴力致颅内出血,脑疝形成死亡。
此案惊动了甘肃省委、省政府,有关领导指示,要求由省政法委牵头,成立事件调查组调查此案。
1998年11月6日,甘肃省人民检察院、省检院张掖分院、张掖市检察院三级检察组织赴酒泉、嘉峪关市立案侦查。
1998年11月18日,王继禄被嘉峪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嘉峪关市检察院决定对王继禄逮捕。当时,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指令张掖市人民法院审理此案。
1999年1月19日,张掖市检察院以王继禄犯故意伤害罪向张掖市法院提起公诉。但因案情重大,此案经过两次庭审,1年以后才作出一审判决。
执行案件遭到拒绝
张掖市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当天上午,嘉峪关市法院审判员范毅带领该院法警王继禄、贾建忠、刘近坦等人赴酒泉市华利公司执行嘉峪关市百货采购供应站与酒泉市华利公司拖欠货款纠纷一案,但该公司有关人员却不配合执行。随后,贾建忠等人找到酒泉市商业局副局长张玉龙,要求执行已查封的财产,张也以不知库房由谁保管为由搪塞。鉴于此,范毅两次电话请示嘉峪关市法院执行庭长,执行庭领导同意强制执行。
下午2时许,范毅再次让该公司有关人员找8号库房保管员,但仍遭到拒绝。范毅遂让刘近坦找来斧头,将存放被查封财产的隆泰公司8号库房的门锁砸开强制执行。
2时30分许,隆泰公司负责人曹茂和8号库房保管员陈全丰来到8号库房门处与范毅等人争吵后离去,陈全丰到值班室将大门锁住。
强制执行引起事端
下午3时许,范毅等人将执行财产装车,但由于仓库大门被锁无法驶出,范毅便令司机打电话请示嘉峪关市人民法院派员增援,王继禄到仓库大门处等候增援人员,范毅等人四处寻找大门钥匙未果,刘近坦到仓库值班室欲借斧头时被仓库职工围攻,范毅等人也被分割围攻,并遭辱骂、推搡和殴打。贾建忠掏出随身携带的“六四”式手枪两次鸣枪示警,但现场局面难以控制。
王继禄在大门外听到枪声后返回仓库大院,也遭到围攻。
此时,法院增派的法警及时赶到,人群开始疏散,主要闹事者陈全丰被范毅抓住,王继禄欲给陈全丰戴手铐时,遭陈全丰反抗,王继禄遂用手铐在陈全丰颅顶部猛击一下。随后,陈全丰等人被押上警车。
悬尸4年讨回公道
张掖市人民法院认为,王继禄身为司法警察,在执行公务过程中不能正确使用警械,用手铐在其头部猛击,致使陈全丰被伤害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2000年12月29日,张掖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王有期徒刑5年,王不服提起上诉。
2002年后半年,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终审判决王有期徒刑3年,缓期5年。
王继禄的刑事判决生效后,陈全丰的亲属提起国家赔偿。
为此,陈全丰的尸体从1998年4月16日放入嘉峪关市人民医院停尸房长达4年时间,产生费用达13.3万元。
日前,在最高人民法院和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关注下,嘉峪关市法院赔偿陈全丰亲属有关损失23.26万元,并承担全部停尸费。
本报记者郝冬白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