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贪污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三项罪名
本报兰州7月28日讯(记者顾淑龙)因涉嫌贪污、受贿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三项罪名,甘肃省财政厅原副厅长郑卫民被兰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天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起诉书所称贪污犯罪事实有:2003年4月,郑卫民为其子到中央美术学院附中上学,让省石油总公司驻北京办事处主任王唐升(另案处理)从其下属公司出30万元,以“赞助费”的名义给中央美术学院附中。后郑在北京和王唐升以及甘肃经贸委企业处处长刘立商量,由刘在甘肃找几家企业给省财政厅申请资金填补陇兴公司30万元及其他开支。刘回兰后即让刘化集团公司等三家企业分别给省财政厅打报告申请企业技改资金,刘将报告交给郑卫民。根据郑卫民的批示,省财政厅给三家企业拨付资金共70万元。三家企业在资金到账后各留5万元,分别将余款汇给陇兴公司。王唐升让财务人员将汇入公司的30万元平账,把剩余的25万元作了收入记账,同时安排财务人员给上述企业出具了销售油品的虚假发票作账。
2003年7月,中央美术学院附中校长金甲镇(因涉嫌贪污已被北京朝阳区检察院逮捕)打电话给郑卫民称教育部清查“赞助”,让郑卫民将30万元的支票倒成现金。
2003年10月,金甲镇闻讯朝阳区调查其乱收费问题,打电话告诉郑卫民并提出退款。后郑卫民安排王唐升将该笔资金在公司入账。案发后从北京陇兴公司扣押现金55万元,从甘肃刘化集团、西北永新化工公司各扣押5万元。
检察机关指控的受贿事实有:从1999年到2003年期间,郑卫民多次收受单位、个人钱财,受贿数额从人民币几千元到数万元不等,现金共计35.1万元。案发后,侦查机关在郑卫民住所、办公室、银行保险箱中共依法查扣赃款和物品298.5万余元,除郑卫民受贿35.1万元和查证说明合理来源的10万余元外,尚有253.3万余元不能说明其来源为合法财产。
2003年11月28日,郑卫民因涉嫌贪污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经省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经省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后移交兰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