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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判强暴幼女的公安局副局长

兰州晨报

徇私庭长领刑两年  

  本报讯据新华网消息,因徇私枉法致使一起公安局副局长强奸案重罪轻判的福建省周宁县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阮经钟日前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今年1月至2月,阮经钟担任该县公安局原副局长陈长春强奸、妨害作证一案审判长,明知陈长春有强暴14岁的强奸案受害少女,并存在归案后不认罪等从重情节,却以“在被害人叫喊疼痛时未继续实施奸淫”为由,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

  经检察机关抗诉,宁德市中级法院终审以陈长春犯强奸罪、妨害作证罪数罪并罚改判有期徒刑十二年。法院认为,被告人阮经钟在审理陈长春强奸案中的行为已构成徇私枉法罪。 公安副局长强暴幼女

  2001年5月31日,闽东周宁县公安局副局长陈长春和外地朋友共进晚餐后,让其驾驶员将20多天前被他人强奸的未成年人陈某某接到他在宾馆的房间,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

  案发后,陈长春分别指使他的驾驶员和外地朋友作伪证,并出资5000元贿买受害少女及其母亲,随后又将受害人母女带离案发地。陈长春畏罪潜逃两年半后,被警方从闽南逮捕归案。

  周宁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长春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手段,强行奸淫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陈长春还指使他人作伪证以及贿买的方法阻止证人作证,其行为又构成妨害作证罪。”“但被告人陈长春在实施强奸过程中,当被害人喊疼痛时,未继续实施奸淫,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被告人陈长春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

  当地检察院认为法院判决不当,提请抗诉。宁德市中级法院终审以陈长春犯强奸罪、妨害作证罪数罪并罚改判有期徒刑12年。

  据《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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