牟利1万即可定罪
据新华社北京9月5日电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5日联合出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于9月6日施行。根据这一司法解释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情节特别严重者,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
最高法每月公布一次案件据新华社北京9月5日电记者5日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为了加强审判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最高人民法院进一步完善审判信息公布机制,并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每月一次向社会公布最高人民法院本院审理各类案件的详细资料。
牟利万元即定罪
罪行:司法解释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制贩、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1万次以上的;以会员制方式制贩、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200人以上的;利用淫秽电子信息收取广告费、会员注册费,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等6种情形,以制贩、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
处罚: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有标准
罪行:如果数量或者数额达到规定标准25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根据这个规定,色情网站制贩、传播淫秽电子信息违法所得25万元以上的,将被视为“情节特别严重”。
处罚: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牟利25万判无期
罪行: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如果数量或者数额达到上述规定标准5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处罚: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