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核销所谓的“呆坏账”,银行竟然可以搞虚假诉讼;为了从中牟取“诉讼费”,法院也竟然可以枉法裁定。在河南省内黄县,县建行与县法院之间就开展了一系列这样的“合作”,结果使890多万元国有资产“顺利”流失。(9月2日《中国青年报》)商业银行是企业,挂在嘴上的话是“利润最大化”。面对呆坏账,出于本能,首先就应该倾尽全力去追讨;实在没有办法的时候,才应该找法院,但目的仍然是为了把借出去的钱追回来。
如果诉讼事实成立,法院就应该主张借款方想尽一切办法偿还银行债务,必要的时候还要强制执行;只有当借款人实在无力还债的情况下,法院才能据实下达企业无资产可执行的终结执行裁定书,银行才能以此为据上报核销呆坏账。
首先得承认,即使是通过合法程序,核销呆坏账对银行来说,无疑都是一种损失。因此所造成的窟窿,最终得由银行自己的利润去填补。这跟私人之间的借贷关系一模一样,如果说有所不同,那只能说是银行借贷程序更复杂、手续更严密罢了。
显然,内黄县建行是把核销呆坏账当成减轻包袱的一种捷径了。
我猜想,他们之所以要走法律程序,只是因为单方面“走捷径而不能”,或者说单方面走了捷径无法得到有关方面的承认而已。如果不是这样,为什么在一些调解案中,法院不等调解结果执行就要自行宣告执行终结;为什么借款方同意还款给建行但未还一分钱的时候,法院就可以下达终结执行裁定书;为什么在审理建行起诉的案件中,审判环节的判决书、调解书以及终结执行裁定书,民事审判庭庭长一个人就可以成功伪造?
县法院共受理了县建行的52起案件,经过判决、调解,到了执行环节,均以被告“资不抵债,无执行能力”为由,宣告案件终结执行。如果银行没有提出这样的要求、没有表达这样的主观愿望,如果法院没有与银行达成这样的“共识”,法院怎么敢如此轻率、如此整齐划一地处理不同的案件?
我能想象得来,银行方面拿到法院52起终结执行裁定后,肯定是长长地松了一口气。这一口气太值钱了,890多万元的国有资产因此一风吹散了。
债权人主动放弃了自己的权利,债务人偷着乐都来不及,他们还会不服吗;原告的主观愿望得到了满足,该甩的包袱都甩了,他还能不感谢法院吗;法院接了52个案子,不开庭就宣判了,在没有执行的时候就终结执行了,这么轻松、这么低成本地办案子,而且办得原告心满意足,法院哪里能找到这么好的原告?
我们要问的是:是谁施了什么魔法,能有如此美好的结局?
从经济学的角度看,没有任何一个“私人”愿意放弃自己的债权。所以,这样的傻事可能只会在我们国有商业银行发生。内黄县建行知道,放弃了那么多债权,绝对不会影响员工“私人”的收入,也不会增加“私人”的风险。而所有的损失、所有的风险都会转嫁给“国家”。
银行要防范和化解风险,最关键的一点就是降低不良贷款。但是,如果把核销呆坏账当成降低不良贷款的灵丹妙药,那么,这样的违法操作也就不足为怪了。同样,从这样的流水线上下来的,只能是更大的风险。
由此可见,国有银行业的改革必须是伤筋动骨的。而改革的最终目的,则是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发生的任何事情,都能找到具体的“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