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纪念人民代表大会成立50周年
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标志着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正式确立,至今已经五十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萌芽于二十世纪二十年代,经过半个世纪的艰苦奋斗,长期探索,终于走上了蓬勃发展的道路,极大地推进和保障了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即指我国各族人民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定期选举产生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并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全部国家机构,以实现人民民主专政历史任务的一种制度。
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人民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采取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相结合的方式,定期将各地区、各阶层、各民族、各政党、各行业的优秀人物选为自己的代表,由他们组成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各级人大代表应当对人民负责,人民群众应当随时监督自己的代表。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不仅体现在人民有权选择自己的代表,随时向代表反映自己的意见和要求,而且还体现在人民对自己的代表是否忠实地代表人民利益行使国家权力,有权进行监督,有权依法撤换或罢免那些不称职的代表。这样,有利于保证人民代表大会始终代表人民,保证国家权力始终执行人民的意志。
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人民代表大会作为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有权决定国家和社会的一切重大事务,有权组织其它国家机关,如:国家元首、国家行政机关、军事领导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所有这些机关都必须执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和决议,都必须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监督其它国家机关,直至罢免由它产生的任何国家机关的领导人。其它国家机关的权力都是通过人民代表大会的委托而获得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其它国家机关之间,不是“平列”的关系,而是从属的关系。即其它国家机关都产生于、服从于人民代表大会并对它负责。在此前提下,不同国家机关在具体职权上实行必要的分工,这样,既有利于充分发挥各个国家机关的效能,又有利于保证全部国家权力统一掌握在人民代表大会手中。
五十年来的实践反复证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符合我国人民民主专政、具有中国特色的政权组织形式。正因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直接关系到我国政权性质这样一个根本性问题,是我国国家力量的源泉。因此,它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