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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医疗服务收费和药品价格专项检查情况答记者问

平凉日报

  

  

   今年4月以来,我市价格监督检查部门组织力量,对全市药品价格和医疗服务收费进行了专项检查。最近,记者就这项检查情况采访了平凉市物价局副局长、市物价检查所所长张正堂同志。

   问:这次开展的全市医疗服务收费和药品价格专项检查目的和意义是什么?

   答:这次我市开展的医疗专项检查是根据国家和省上的统一部署进行的。其目的和意义,就是为了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推进医药领域三项改革,解决群众因乱收费、乱涨价而导致“看不起病,买不起药”的问题,切实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规范医疗单位、药品经营点和药品招标代销机构的价格行为。

   问:这次检查与以往相比有哪些特点?

   答:一是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分管领导先后多次听取汇报,并明确指示,一定要认真搞好监督检查,坚决查处医疗行业一些价格违法案件。二是物价部门精心组织。市物价局专门研究下发了《关于对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收费进行专项检查的实施方案》,认真进行了安排部署。各县(区)也都作了具体安排。市、县(区)物价检查所共投入检查力量60多人(次),使全市检查有计划、分步骤、有重点地顺利进行。三是在检查方法上,采取了两个结合。一个是下查一级与交叉检查相结合,由市上统一抽组力量,对各县(区)的中心医院实行交叉对口检查。这样,有利于纠正以往检查中存在的检查难、处理难、干预多的问题。再一个就是把检查与规范被检查单位违法违规收费结合起来,如这次检查中,市医院针对检查出来的送检费、输液网费等四个方面不合理收费,院领导当即进行纠正,避免了以往“你查你的,我收我的”,使检查工作收到了好的效果。

   问:这次检查的重点范围和具体内容是什么?

   答:这次检查是三个方面的重点,八个方面的内容。三个重点是:医疗服务价格、药品价格、血液价格。八个方面是:自立收费项目、超标准收费的;擅自提高和扩大收费范围、分解和重复收费的;超标准收取一次性医用材料费的;药品零售不执行政府最高限价的;招标药品不执行招标价格的;经销采购药品违反国家规定的;不执行国家降价药品规定的;未按规定执行血液价格的;不明码标价的及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问:目前我市医疗服务收费和药品价格情况怎样?主要有哪些问题?

   答:通过检查总的看,我市医疗服务收费和药品价格方面存在的乱收费、乱涨价的问题较前有很大改进,可以说正在向依法规范的方面迈进。有些医疗单位在药品价格方面,能严格按照国家定价规定执行。如平凉市医院,这次经过我们对350多种招标或最高限价药品的检查,基本上都没有突破招标价和最高限价。有些医疗单位在医疗服务收费方面比较规范,如平凉市妇幼保健医院、平凉武警医院、平凉市疾控中心等。但是存在的问题也比较多,有的还比较突出,甚至比较严重。在医疗服务收费方面,全市许多医疗单位都程度不同的超标收取医用材料费、病人取暖费、挂号费、CT检查费;自立项目收取消毒费、电脑打印费、查询费;肢解项目收取查房费、护理费、监测费等,有的还巧立名目收取病人“诊查”费等。如超标准收取一次性医用材料费的问题,七个县(区)中五个县就存在这个问题。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有些医疗单位对一些国家已经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仍在收费。再就是药品价格。一些县(区)医院都程度不同地存在一些药品超过招标最高零售价出售给病人。还有血液价格等都存在着高收费、乱加价的问题。这次全市共检查出违法金额达64.48万元。其中药品超规定收费11.66万元,医疗服务收费超标准23.5万元;自立项目收费29.32万元。

   问:对存在的这些问题物价部门将怎样进行处理?

   答:我们把检查与监督结合起来,通过检查,加强价格监督;把检查与推动医疗单位有关制度建设结合起来,帮助医疗单位建章立制,搞好内部价格诚信体系,形成医药价费内部约束机制,促进医药单位规范自身价格行为;把检查与完善价格政策结合起来,搞好价格政策调研,推动“三项改革”,减轻不合理的社会医药费用负担。同时,对于一些经过查证落实的价格违法案件,将严格按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政案件处罚程序规定》进行处理。《价格法》规定价格主管部门是《价格法》的执法主体,价格监督检查部门具体负责价格违法案件的受理和查办。因此,对这次检查出的问题,由市物价检查所统一汇报讨论,经市物价局案审会审理,统一研究处理,各县(区)分别落实。该纠正的责令纠正;对违法所得,原则上没收上交财政;对个别自立项目、情节较重的,适当予以处罚。目前部分医疗单位都能够按照法律要求,自行纠正,自行规范,积极配合处理。已有30.29万元违法所得上交财政。但还有个别县(区)和单位强调客观原因,对纠正和处理还不够积极。

   最后,我希望社会各界加强对医药收费的监督,让我们共同规范医药收费行为,维护广大群众利益,树立医药行业的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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