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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大厦争夺案宣判

兰州晨报

证据不足兰州市饮食公司一审败诉

  

  1986年12月1日,兰州市饮食公司、甘肃省饮食公司双方签订了《关于联合兴建“兰州服务大厦”协议书》(后更名“兰州大厦”)。

  双方约定:在兰州市饮食公司“三八饭店”旧址约7.5亩(占地面积约25000平方米)的土地上联合兴建“兰州大厦”,“大厦”建成后所有权分配兰州市饮食公司占40%,省饮食公司占60%,1992年“兰州大厦”投入使用。

  2004年6月,兰州市饮食公司以省饮食公司自1995年以来无偿使用、占有“兰州大厦”,未曾主动履行《联建协议》约定的义务,兰州市饮食公司的联建权益始终得不到合法保护为由一纸诉状将省饮食公司起诉到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4年9月13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兰州大厦”争夺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兰州市饮食公司的诉讼请求。 双方签订联建协议

  1992年“兰州大厦”投入使用,但从1995年至今省饮食公司都无偿使用、占有“兰州大厦”,未曾主动履行《联建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的义务,市饮食公司的联建权益始终得不到合法保护,房屋产权不能办理。其间,甘肃省计划委员会曾受省政府委托三次进行仲裁,确认了“兰州大厦”的9483.29平方米房屋归原告所有。

  1996年10月21日双方形成《会议纪要》,确认兰州市饮食公司认可房屋产权面积及楼层所属。

  自省计委作出仲裁及双方达成《会议纪要》至今,时隔12年之久,虽经市饮食公司长期不懈的催促,省饮食公司都未曾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也拒不交付经营所得。

  2001年11月省饮食公司在向兰州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兰州大厦”产权手续时,将本归属于市饮食公司的9483.29平方米房产也办在了自己的名下,致使市饮食公司无法拥有本属于自己的房屋产权。 市饮食公司一审败诉

  省饮食公司提交的兰州市人民政府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有效证明了省饮食公司对双方诉争的“兰州大厦”部分房屋拥有合法所有权,省饮食公司对本案诉争的房屋是合法占有和使用。市饮食公司提交的与省饮食公司签订的《关于联合兴建“兰州服务大厦”协议书》、甘肃省计划委员会的三份仲裁决定、双方达成的《会议纪要》、省饮食公司发出的确认房产权的函件不能有效地对抗和否定省饮食公司提交的国家职能部门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甘肃省计划委员会无确认房屋所有权的职权,其所谓的“仲裁决定”也仅是对双方房屋所有权归属的协调,亦不能有效确认双方诉争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兰州市饮食公司不能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与省饮食公司签订联建合同时对“兰州大厦”所占用的土地拥有合法使用权。

  9月13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兰州市饮食公司的起诉。

  本报采访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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