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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监督员制度专题介绍之二

张掖日报

人民监督员制度专题介绍之二 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监督的内容

  

  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下列情形实施监督:1、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2、拟撤销案件的;3、拟不起诉的。

  

  犯罪嫌疑人的申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认为没有犯罪事实的;认为犯罪事实不是自己实施的;认为证明自己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未经查证或不实的;认为自己实施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

  

  “拟撤销案件”是指,侦查部门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拟撤销案件;公诉部门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退回本院侦查部门建议作撤销案件处理,侦查部门拟作撤销案件。

  

  “拟不起诉”是指,公诉部门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八十九条的相关规定,拟不起诉。

  

  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不存在犯罪事实、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或者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五十一条的规定依法撤回起诉,拟作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处理的,分别属于上述两种情形。

  (张检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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